
最近的報道顯示,美國吉他製造商Fender已加強法律行動,以維護其標誌性吉他Stratocaster的知識產權(IP),包括向作為競爭對手的吉他製造商發送停止侵權通知書。
作為一名吉他手兼專利代理人,這些報道令我既驚訝又感興趣。Fender於1954年推出了Stratocaster(簡稱“Strat”),此後該型號便被廣泛仿製。時隔這麼久,Fender如何能主張其對Stratocaster的知識產權?他們是否會在英國採取類似行動?
Stratocaster的獨特之處何在?
Stratocaster是Fender Electric Instrument Company(現名為Fender Music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創始人Leo Fender設計的眾多吉他之一。Leo Fender是一位多產的發明家,除了設計Jaguar、Jazzmaster和Mustang等六弦吉他外,他還設計了開創性的Precision Bass和Jazz Bass四弦貝斯,以及許多經久不衰的吉他和貝斯放大器。他在涵蓋吉他拾音器、琴橋和絃鈕等眾多領域的專利中均被列為發明人。
Stratocaster並非Leo Fender設計的首款電吉他,但在同樣廣受歡迎的Telecaster吉他的愛好者眼中,Stratocaster無疑是他最具標誌性的吉他。多年來,許多音樂傳奇人物都將Stratocaster作為他們的首選吉他,包括巴迪·霍利、漢克·馬文、埃裡克·克萊普頓、傑夫·貝克、吉米·亨德裡克斯、大衛·吉爾摩、馬克·諾普勒和史蒂維·雷·沃恩。
回過頭來看,Leo Fender打造Stratocaster的配方似乎很簡單:圓潤的實心琴身,後部輪廓設計提升舒適度,兩側深切角便於觸及高把位;寬大的護板,其上搭載三枚單線圈拾音器;顫音琴橋;琴頸採用簡單的圓點作為品記;琴頭頂端圓潤,中部呈喇叭狀,配有一排六個弦鈕。這些元素的結合造就了一款演奏起來充滿樂趣、音色表現力極強、外觀完美詮釋了搖滾精神的吉他。

(圖片:作者自攝)
在隨後的歲月裡,許多吉他製造商都效仿了Leo Fender的設計方案,生產出外觀相似但質量參差不齊的吉他,以滿足不同消費群體的需求。但唯有Fender公司製造的吉他才能冠以“Fender”之名,承載其全部的聲望與傳承。
Fender的法律行動
此次最新訴訟的背景似乎源于Fender此前向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提起的訴訟,被告是中國企業義烏愛樂樂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烏公司”),該公司通過AliExpress向德國銷售Strat風格的吉他。2026年3月,法院的判決支持了Fender,據報道其認定Stratocaster琴身的設計符合德國及歐盟法律中受版權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標準。
其中,有幾個程序性要點值得探討。首先,據部分報道稱,這是一項缺席判決,意味著義烏公司未出庭應訴,也未針對Fender的法律主張提出有力的抗辯。此外,這是一項一審判決,意味著地區法院的判決尚未經過上級法院的複審。
儘管如此,地區法院的判決似乎鼓舞了Fender對其他Strat風格吉他製造商採取行動。雖然大多數製造商並未公開承認收到停止侵權通知書,但美國製造商LsL Instruments已發起眾籌活動,以籌集資金進行自我辯護。
模仿是最高形式的奉承
義烏公司並非首家仿製Stratocaster風格的公司,我甚至懷疑他們是否是最為高產的。例如,下圖左側展示的就是我自己的Strat複刻版。這款由德國公司Hohner在大韓民國製造的吉他,是20世紀80年代末市場上眾多受Strat影響的吉他之一。我正是用這把仿製吉他打下的基礎,但一直渴望擁有一把正品,最終我買下了右側展示的Fender American Standard Stratocaster。

(圖片:作者自攝)
拋開顯而易見的顏色差異,以及拾音器和顫音系統中更細微的區別,這兩把吉他的外觀本質上是相同的。Fender吉他無疑音色更佳、品質更高,但僅就外觀而言,兩者幾乎難分高下。
其他吉他手無疑也有自己從廉價Strat複刻版過渡到正品的故事。這些吉他手肯定會疑惑:Fender如何能指望壟斷一種已被其他公司廣泛銷售數十年的吉他款式?答案就在於Fender的知識產權。
Fender在英國的知識產權
當大多數吉他手想到知識產權時,首先想到的便是版權。畢竟,版權正是保護他們自身音樂作品的知識產權。此外,版權也是Fender在德國對義烏公司成功主張的權利。然而,英國的版權法對Fender卻幫助甚微。
Stratocaster的設計誕生於英國法律與今日截然不同的時代。當時《1911年版權法》仍在生效,該法明確規定版權不適用於工業設計。那時,尚無相當於當今未註冊設計權的法律規定,這樣的權利可為工業設計提供短期保護。英國法律當時沒有——至今也沒有——任何相當於德國法律中賦予應用藝術作品版權的條款。
Fender 並未持有涵蓋Stratocaster的英國專利,即便曾持有,這些專利也早已過期。同樣地,任何曾經可能存在的註冊設計權也早已在數十年前失效。
不過,Fender確實擁有涵蓋Stratocaster的龐大商標組合。自1970年代起,“STRATOCASTER”和“STRAT”這兩個詞已在英國註冊為商標,這意味著其他製造商不得使用這些詞來描述其生產的Strat風格吉他。
更有趣的是,Fender就Stratocaster琴頭註冊了多項英國三維商標。具體包括:
- UK00002050647(1996年申請),保護帶有Fender標誌(位於其傳統位置)的Stratocaster琴頭形狀。
- UK00903318474(2003年申請),保護Stratocaster琴頭的輪廓。與前一項商標不同,該商標不要求必須包含Fender標誌。
- UK00905601232(2006年申請),保護1960年代至1970年代Stratocaster吉他上寬版琴頭的輪廓。該商標同樣不要求必須包含Fender標誌。
從表面上看,這三項三維商標中的第二項禁止其他公司將著名的Stratocaster琴頭形狀,甚至類似形狀,用於自家吉他產品。
人們可能會問,這些商標是如何註冊成功的?商標的功能是作為產地標識,將一家企業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和服務區分開來。在Fender提交商標申請之前,其他製造商早已廣泛銷售採用相同琴頭形狀的吉他,Stratocaster琴頭的輪廓還能發揮這一功能嗎?如果Fender針對其他製造商主張其英國商標權,這些問題可能需要由法院或英國知識產權局來解答。
知識產權保護的啟示
Fender的商標組合表明,早在近期對義烏公司採取法律行動之前,他們就已高度重視知識產權。Fender顯然意識到了Stratocaster的巨大商業價值,並通過將名稱和琴頭形狀同時註冊為商標,主動為其構築了護城河。與許多其他知識產權不同,這些商標可以永久有效,從而將Leo Fender創造的價值永遠鎖定在以他名字命名的企業中。
無論您如何看待Fender近期行動的對錯,其為提升企業價值所做的努力無疑值得稱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