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訴訟程序是針對居住在歐盟成員國的被告提起的。 但是,所涉及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在另一個成員國受到挑戰。 審理侵權訴訟的法院是否具有審理訴訟請求的管轄權? 在博西家用電器集團(BSH Hausgeräte GmbH)訴伊萊克斯公司(Electrolux AB)案中,歐盟法院確認成員國法院具有管轄權。
背景
博西家電擁有與真空吸塵器有關的歐洲發明專利。 這項專利在瑞典和其他成員國(奧地利、法國、德國、希臘、義大利、荷蘭和西班牙)以及英國和土耳其生效,這使得國家專利在這些國家獲得授權。
2020年2月,博西家電在瑞典(伊萊克斯業務總部所在地)對伊萊克斯提起訴訟,指控伊萊克斯侵犯了其歐洲專利的國家部分權利。 伊萊克斯辯稱,瑞典法院不應審理瑞典之外的其他國家的專利侵權案件,依據是該外國專利無效,並指出瑞典法院沒有管轄權來決定這些專利在其他國家是否遭到侵權。 瑞典法院對此表示認同,並說明其僅能對在瑞典生效的專利侵權行為作出裁決。
博西家電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瑞典法院隨後將這些管轄權相關的一些問題提交至歐盟法院。
判決要點
歐盟法院作出以下重要澄清:
- 根據《布魯塞爾條例I bis》第24條第4款,只有授予專利的成員國的法院才有權管轄與該專利註冊或有效性相關的任何爭議, 無論該問題是在其他成員國作為侵權訴訟的訴訟請求提出還是作為抗辯的一部分提出。 這是因為專利授權涉及成員國的國家機構,且其法院在適用本國法律方面經驗豐富,最適合審理此類案件。
- 因此,當被告的歐盟母國的法院審理被另一歐盟國家授權的專利的侵權案件時,若被告以專利無效作為抗辯,受訴法院必須說明其無權對該專利有效性作出裁決,因為只有授予專利權的歐盟國家的法院享有對此作出判決的專屬權利。
- 然而,上述專屬管轄權僅涉及"與專利註冊或有效性相關的......"的訴訟程序。 因此,對於在其他歐盟國家獲得授權的專利的侵權訴訟,被告所在歐盟國家的法院仍有權作出判決,即使被告將專利無效作為其抗辯理由的一部分。
- 如果審理侵權訴訟的國家法院認為,該專利被另一歐盟成員國的專利主管機構或法院宣告無效存在合理可能性,那麼該國家法院可酌情中止侵權訴訟程序,以便在作出侵權判決時可以考慮到該專利在另一歐盟成員國是否被實際宣告無效。 但是,審理侵權訴訟的國家法院沒有義務必須中止訴訟程序,因為使管轄規則具有可預測性對確保法律確定性而言至關重要。
那麼在非歐盟成員國授權的知識產權又如何呢?
- 歐盟法院確認,賦予歐盟國家法院對該國授權專利的有效性擁有專屬判決權的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歐盟域外的法院。 因此,歐盟國家法院不能對例如在英國或土耳其等國家獲得授權或生效的歐洲專利的有效性作出判決。
- 如果被告以這些外國專利的有效性作為其抗辯理由的一部分,歐盟國家法院仍然可以評估這些外國專利的有效性,以對侵權問題作出判決。 但是,法院在這方面的判決不會影響該專利在該非歐盟國家的存在或內容,也不會導致該國的國家註冊被修改。
這對於跨境知識產權執法意味著什麼?
歐盟法院此次判決雖針對歐洲專利案件作出,但它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的跨境訴訟,包括商標、外觀設計和版權。
該判決確認,歐盟的國家法院有權對被告為歐盟居民的外國知識產權的侵權作出裁決,即使該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在其他歐盟國家或歐盟域外的國家受到挑戰。 儘管這些判決不會影響所涉及外國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因為確定有效性的管轄權仍屬於權利被授予/註冊的國家,但是,這會使知識產權持有者能夠更容易地通過在一個歐盟成員國提起單個侵權訴訟從而對在歐盟居住的被告行使其權利。
這項判決可能對於尋求在多個司法管轄區行使權利的知識產權持有者而言意義重大,並創造了向居住在歐盟的被告提起侵權訴訟的新機會,無論涉案專利、商標、外觀設計或版權在世界何處獲得授權、註冊或保護。 它還可能導致歐盟成為跨境知識產權糾紛的中心。 權利持有者應密切關注歐盟國家法院如何執行歐盟法院的判決,並考慮這將如何增強其全球品牌保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