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版的《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已於 2026 年 4 月 1 日正式生效。本文探討了該新版指南下在收到《歐洲專利公約》第 71(3) 條規定的通知(下文簡稱為“EPC 第 71(3) 條通知”)後的程序層面上的變化。
背景
當審查部門決定可以授予一項專利時,其會將擬授權文本通知申請人。該擬授權文本可能包含審查部門依職權做出的且合理預期能被申請人接受的修改和更正。該擬授權文本通過EPC 第 71(3) 條通知傳達給申請人。該通知的內容還包括邀請申請人在四個月(不可延期)內繳納授權和公告費用並提交權利要求的譯文,該譯文需使用除程序語言以外的EPO兩種官方語言。
針對 EPC 第 71(3) 條通知,申請人可以:
繳納所需費用並提交所需的譯文;或
不同意擬授權文本,並提交附有理由的修改或更正請求。
如果審查部門認為所請求的修改可予接受且符合授權條件,其將發出另一份 EPC 第 71(3) 條通知。如果審查部門不同意所請求的修改,則重啟審查程序。
針對第二次(或後續)EPC 第 71(3) 條通知,例如當審查部門引入了額外的修改時,申請人有進一步機會請求對擬授權文本進行修改或更正。
然而,如果在針對第二次或後續 EPC 第 71(3) 條通知的答覆中,申請人反復提出修改請求,審查部門可依據 EPC 第 137(3) 條行使裁量權,拒絕此類修改,以期平衡申請人獲得有效專利的權益與歐洲專利局通過做出授權決定及時結束程序的權益。通常,根據 EPC 第 137(3) 條,僅當修改不會嚴重延誤授權準備工作時,歐洲專利局才會接受這類修改 ——因為此階段並非為重新審視先前審查程序的實質性結論提供機會。(但是,若審查部門在 EPC 第 71(3) 條通知中依職權進行的未事先與申請人協商的修改被申請人拒絕,此種拒絕並不構成須依 EPC 第 137(3) 條裁量處理的修改請求。)
修訂內容
針對申請人在回復 EPC 第 71(3) 條通知反復提出修改或更正請求的情形,2026 年修訂版引入了更嚴格的限制。根據2026修訂版規定,當申請人反復提出修改或更正請求時,如果審查部門準備行使根據 EPC 第 137(3) 條的裁量權而拒絕進一步修改,其應傳喚申請人參加口審程序。
傳喚通知將指出,審查部門根據 EPC 第 137(3) 條未接受相關修改,並且也不準備接受申請人提交的進一步修改(若有),除非這些修改滿足《審查指南》中規定的可接納性標準。
在口審程序中,申請人要麼選擇恢復為最初擬授權的文本,要麼成功向審查部門證明其提出新的權利要求書滿足可接受性標準;否則,審查部門將以不存在達成一致的文本為理由駁回該專利申請。
如果口審程序以積極方式結束,審查部門將宣佈將發出新的 EPC 第 71(3) 條通知。但是,如果申請人針對該通知再次提交修改,且這些修改已在口審程序中討論過並被認定為不可接受(即實質內容未發生變化),審查部門則可立即駁回該專利申請。
總結
總而言之,在授權階段對申請文本進行反復修正的機會如今已更為受限。因此,申請人最好確保在其第一次收到《歐洲專利公約》第71(3)條通知之前,各項權利要求已經充分確定,而這需要在審查程序的較早階段採取審慎且主動的應對策略 。這一點在新的審查實踐下至關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