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修訂後的《歐洲審查指南》(EPC Guidelines)已于上月(4月)生效,在本系列文章的最新一期中,我們將探討歐洲專利實務中若干核心程序的最新發展。如需查閱本系列中的其他較早文章,請參見:
不再受理PACE檢索請求 — GL 2026,E-VIII,4
現在我們迅速來看一項值得關注的新發展:本次指南修訂終止了一項旨在加速檢索程序的既有機制,也就是PACE檢索請求。
這體現了歐洲專利局在發布檢索報告方面及時性的常規化(如其《2025年官方公報》A69所述),實際上使PACE檢索請求變得過時。一旦申請進入審查階段,PACE審查請求仍可使用。
審查階段的修改 — GL 2026,H-II,2.3
對歐洲專利申請所作的修改,若要納入審查程序,必須是可受理的,這相對于可授權性是上游且獨立的考量。審查部門一直擁有裁量權,可拒絕受理在審查早期階段後提出的任何修改。更新後的《指南》現明確指出,在確定申請人于審查期間提出的自願修改是否可受理時,可進行初步評估以確認其是否符合《歐洲專利公約》,這將影響審查部門的裁量權。
若此類可受理性評估結果爲否定,則必須說明爲何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初步地不可獲准,以提高透明度。值得注意的是,若需進行詳盡論證以試圖證明一項修改缺乏可獲准性,實際上表明這修改應予受理,這有助于申請人成功提交並可能推進所期望的修改。更新後的指南解釋道:“詳盡的論證與初步評估不相容。”
異議程序中的修改 — GL 2026, E-VI, 2.2.1
在異議程序中,若修改請求是在傳票規定的爲口頭審理準備書面陳述的截止日期後提交的,則可能不獲處理。如今,《指南》闡明,在决定不予受理進一步的輔助修改請求前,異議部門必須首先審查這請求的內容。這可受理性審查不僅包括評估修改是否爲克服所面臨異議的合理嘗試,還包括評估該請求是否初步上可獲准。這一詳細的審查步驟應有助于保障專利權人在異議程序中的修改權,同時維護公衆利益,避免程序濫用。
如果懷疑存在程序濫用,例如多次嘗試修改均未成功,則可能喪失進行任何進一步修改的機會。遵循歐洲專利局關于程序便利性的原則,例如同時提交一組多個請求,應有助于避免這種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