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著對莎士比亞的歉意,我們將在這裡討論在您的專利申請中應包含哪些信息的難題,重點是關於生物保藏的決定——特別是雜交瘤。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雜交瘤不作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因此要求保護的發明(抗體)缺乏新穎性。
在准備專利申請時,很難恰如其分地抉擇是否公開您的發明,特別是當它很復雜並且可能不能被完全理解或表征時。你不一定願意泄露你所有的技術,但你也不想落入公開不充分的困境。對於生物技術發明而言,例如特定的微生物菌株或抗體,如果未能在結構或基因層面完整地描述該發明,則可以提交生物保藏信息以滿足專利公開的要求。保藏通常被視為充分詳細地公開了本發明,以允許技術人員制造和使用它。
然而,最近公布的一項歐洲專利局 (EPO)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T32/17發現,部分由保藏定義的單克隆抗體的權利要求是無效的。尤其是,該權利要求是針對由兩個特征定義的抗體——識別特定維生素的能力(即功能特征),以及該抗體是由經保藏的特定列表中的雜交瘤之一所產生的(即方法限定產品的特征)。
對於非免疫學家來說,雜交瘤是一種通過將 B 細胞(能夠產生特定的單克隆抗體)與癌細胞系(特別是骨髓瘤細胞)融合而制成的細胞系。總的來說,這兩種細胞系的融合創造了一個永生細胞系,允許擴增產生可能引起臨床或其他研究興趣的特定單克隆抗體。
令人驚訝的是,上訴委員會決定,盡管雜交瘤已被保藏(因此假定技術人員可以獲得抗體),但由於沒有抗體的結構或序列信息,因此該特征不能用於區分新穎性。即,抗體由特定雜交瘤產生的特征本身不能將抗體與具有相同識別特定維生素的功能的現有技術抗體區分開來。
盡管專利權人辯稱技術人員可以很容易地獲得抗體,但考慮到雜交瘤是通過保藏公開的,這一制造方法特征不能用於在權利要求中提供新穎性。特別是,委員會參考了對方法限定產品權利要求的一般判例法的要求,並闡明專利權人有責任證明方法限定產品權利要求的工藝特征為最終產品提供了“獨特的和可識別的特征”。簡而言之,這意味著該特定權利要求僅受功能特征的限制,因此與現有技術的針對維生素的抗體相比,缺乏新穎性。
由於確定序列信息相對容易,使用雜交瘤保藏來定義抗體並不像以前那樣普遍。然而,當該方法涉及生物保藏(例如特定細胞系或微生物)時,該決定對方法限定產品權利要求具有更廣泛的影響。除非提交的申請中包含表征最終產品的特定生物或化學特征信息,否則該方法特征似乎難以賦予產品新穎性。例如,除非提交的申請內容已包括了所得產品特定的化學或功能特征,對由特定保藏的酵母發酵產生的飲料或食品的產品權利要求可能相對於由其他發酵來源產生的產品不具有新穎性。
專利制度的一個理由是專利權人必須公開他們的專有技術以換取他們的壟斷權。顯然,這一決定可能會導致專利權人需要披露額外的技術內容。這可能會使平衡傾向於采用商業秘密來保護新產品,因此我們推薦在每種情況下尋求謹慎和量身定制的建議。
或者,該決定進一步強調了以下觀點:如果可以以任何其他方式定義發明內容,則依賴生物保藏來定義發明內容可能是一個糟糕的選擇。這是因為法律規定,在專利公布後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以查閱生物保藏信息,並且在專利到期後該信息可以出於任何目的被自由獲取。因此,與其讓競爭對手獲得可能直接導致商業終端產品的生物保藏信息(例如,公開有商業利用價值的能表達突變酶的轉基因細胞系),尋求更廣泛的描述發明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例如,表征和聲明轉基因細胞系中的特定突變,並且根據該突變要求保護所述細胞系,而不是依賴於所述細胞系的保藏信息,甚至試圖表征最終產品。
因此,雖然生物保藏可以是定義發明內容的一種精確而簡單的方式,並且在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定義發明內容的情況下可能會有所幫助,但建議專利申請人最好設法避免因法律和商業原因而依賴生物保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