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全文见于此处[1]。官方英译本尚未发布。非官方译本可见于此处[2]。
笔者曾撰文讨论本次修法的方向[3] [4]。经比较,此前公开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5]大部分内容已纳入新法,但有两处重要变化值得关注。
一、新法与草案的主要不同点
1、新增涉及境外案件的驰名确认机制
新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该条款的出台与近年来中国品牌在海外频繁遭遇侵扰相关。瑞幸咖啡泰国商标案是典型例子。该案凸显了跨国商标维权的复杂性。
泰国某集团于2020年在泰国获准注册“瑞幸”商标,随后开设多家咖啡店,视觉设计、Logo、产品包装均与中国瑞幸高度相似。2021年,瑞幸在泰国起诉侵权,一审胜诉但二审败诉。之后,该泰国集团反诉瑞幸索赔100亿泰铢(约合人民币20亿元)。2024年瑞幸调整策略,依据《巴黎公约》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提交全球门店数据、多国注册记录等海量证据,并指出对方批量抢注其他中国品牌,最终于2025年2月获得泰国法院支持并创泰国商标侵权赔偿纪录之一[6][7][8]。
新法将中国现行“个案认定、非必要不认定”的被动驰名确认机制扩展为可独立申请的行政事实确认服务,用国家公信力为品牌知名度背书,以降低中国企业在域外举证的难度。
该条款如何实施有待配套细则明确文书的性质、内容和审查程序。效果则取决于境外机构的采信程度。若未来能与主要贸易伙伴建立证据互认机制,这一制度安排的效用将得到显著提升。
2、删除排除"情势变更"的提议
新法删除了草案中"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或者无效宣告裁定,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的规定。
该草案条款一经公布便引发广泛讨论与担忧。虽然初衷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完整地提交证据以维护行政决定稳定性,但该条款一旦成文将限缩司法审查范围,使法院无法考量行政决定后发生的新事实(如引证商标诉讼期间被撤销)或经补强的证据,可能使权利人陷入程序循环,增加获权维权成本。
新法最终保留了法院依据新事实状态裁判的空间,体现了立法者平衡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间的努力。
二、与现行2019年商标法的主要不同点
新法将“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置于立法目的之首(第1条)。修法逻辑从过去“重注册、强行政管理”转为“重使用、强专用权保护”[9]。在此框架下,其他的主要变化如下:
1、动态标志可注册为商标
新法第14条在可注册要素中增加“动态标志”。影视公司的片头动态Logo、游戏软件的开机动画、短视频及直播中的动态标识,在“眼球经济”时代已成为企业形象的重要载体,甚至与特定个人相关的动作或动态梗图也具备了商标属性。例子:哥伦比亚电影片头(美国商标注册号1975999)、Verizon“打勾”动画(美国商标注册号7390293)、英国足球运动员科尔·帕尔默的“冷颤”庆祝动作(英国商标注册号UK00004129108)。
本次修法旨在适应数字经济及移动互联网需求并落实2006年《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规定[10]。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已在近日发布动态商标调查问卷[11],收集信息以制定审查标准。
动态标识需电子显示屏为传播载体,注册主体预计将多见于影视娱乐及数字商品领域。
2、异议期缩短为两个月
新法第36条将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据称旨在"回应经营主体尽快获权的需求"[12]。
对此,品牌所有人需加强公告监控并更快速地决策。先提交简要异议,后于法定期限内(目前仍是异议提交后三个月内)再补交详细理由及证据,将成为更普遍的实务做法,尤其是对大量证据需翻译成中文的国际权利人而言。
3、一年隔离期仅适用于主动注销
新法第49条将一年隔离期适用情形收窄为仅主动申请注销。
因不使用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均不再适用,逻辑是:因不使用被撤销的商标,本身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市场不存在混淆风险;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不续展的商标,已过六个月宽展期,公告失效时往往超一年,通常也未使用。排除这些情形后,商标资源将更快释放,减少闲置商标对后续申请的不必要阻碍。
主动注销是否也可去除隔离期?反对观点认为,主动注销时,库存商品可能仍在流通,消费者认知惯性未完全消退,隔离期能起到缓冲作用,防止原有商品未退出时新商标进入引发混淆,同时也是对权利人主动清理闲置的制度激励。赞同观点认为,主动注销是自愿放弃,被注销商标通常已无实际使用,对市场无现实影响,此时仍给予隔离期并无必要。显然,立法者赞同前一种观点。
4、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时,许可人有权解除合同
现行法已要求许可人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新法第55条进一步规定,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般认为,消费者信赖同一商标下商品的稳定品质是商标许可制度运行的基础,即质量保证功能(学界对此有争议)。一旦被许可人违反义务并可能损害商标声誉,合同根基即受侵蚀,此时赋予许可人合同解除权具有正当性,也是对《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法定事由在商标许可中的具体化。
5、未注册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反淡化保护加强
新法第21条第2款有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中,删去了现行法中"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要求。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符合条件时亦可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获得跨类保护。
移动互联网已极大加快品牌破圈速度,驰名品牌几乎在任何商品服务上均有号召力,任何类别上的攀附都可能引发误认,使品牌商誉暴露于不可控风险之中。商标驰名程度越高,跨类淡化可能性越大,保护范围理应越宽。上述修改将跨类保护逻辑从“注册+驰名”转向“驰名+淡化风险”,体现保护基础源于使用积累的商誉而非注册形式要件这一理念转向,有助于改善长期使用建立极高市场声誉的商标在非主营商品上被“搭便车”却难以有效维权的困境。
新法第63条亦明确在查处或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这些调整与新增的境外驰名确认机制共同构成驰名商标从国内跨类保护到海外维权支持的制度链条。
驰名状态仍需个案判断,综合考量相关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持续时间与地域、宣传力度、受保护记录等因素。对权利人而言,持续积累知名度证据、系统化保存使用与宣传记录,始终是寻求驰名保护中不可忽视的基础性工作。
6、强化真实使用义务,打击恶意及欺骗性商标,新增主动撤三机制
新法第2条第3款明确商标使用包括互联网等网络行为,回应数字经济需求。新法围绕遏制恶意注册、规范真实使用,从注册审查、使用监管和强制退出三环节加强规制,形成了从驳回、处罚到问责的严密制度链条。
- 注册审查:规制囤积与欺骗性申请,强化对恶意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现行法已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新法第19条将标准调整为“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一变化为大企业对核心品牌的防御性布局留出一定空间,同时无需探究主观意图即可规制申请大量与经营范围无关且缺乏真实使用计划的囤积行为。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在现行法下主要作为注册后无效宣告的援引依据。新法第19条将其前移至注册阶段,明确为驳回的独立理由。
对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审查员在现行法下即可直接驳回,新法则在第54条、第67条、第84条增加了行政罚则——明知此类情形仍申请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最高可罚十万元;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仍接受委托的,最高可罚二十万元,直接责任人最高可罚十万元;对不符合条件而准予注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将受到处分。
以上罚则也适用于其他情形。例如:明知违反禁用或地名条款仍申请注册的;违反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的规定申请注册的;故意抢注驰名商标、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或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现行法下规制恶意抢注主要靠对每个商标逐一异议或无效,程序繁琐且无经济制裁。行政执法已有零星案例,但标准不一。司法诉讼则成本高周期长。新法具体化行政处罚措施,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快速、经济的救济路径。
也有观察指出,当前商标审查实务已相当严苛,初审通过率仅约半,“欺骗误认”和“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存在扩大化适用倾向,此类驳回近年显著增多(例如含“natural”等词汇的商标频遭驳回),复审成功率不足一成。新法引入行政处罚后恐进一步加重此趋势。更关键的是,商标遭此驳回后若继续使用,还将触发新法第62条的罚则(一万元以下或经营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若该条款被不加节制地适用,可能波及众多品牌的正常经营。如何防止罚则被滥用,应成为实务的关注重点。
- 使用监管:整治“心机商标”
“心机商标”并非法律概念,是对一种现象的通俗概括——企业将描述性或暗示性词汇注册为商标,通过与宣传语搭配使用,使消费者误以为该词汇是对产品品质的真实描述。
此前国知局宣布,2025年以来已对3351件“心机商标”宣告无效,2023年至2026年4月驳回127.3万件相关申请[13],并上线专项整治版面供公众举报[14]。典型案例如“德子土”(鸡肉品牌):企业将该商标与“鸡”拼成“德子土鸡”在直播间销售,使消费者误以为产品为正宗土鸡。又如“千禾0”,一家上市调味品企业使用该商标的酱油产品被检出产品含镉,消费者质疑其商标易使人误以为产品为零添加酱油,舆情引发该企业股价连续四日下跌,市值蒸发约9.5亿元[15]。
新法第56条规定,商标执法部门可对误导公众的商标使用行为责令改正,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或最高二十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整治“心机商标”有必要性,但也存在隐忧。有观点指出,此类商标的实质各异——有的本身带有缺陷性文字(如“特供”),有的需结合使用情形判断(如“千禾0”中的“0”可能指代产品系列标识),有的则纯粹是使用行为导致争议——应区分处理。对使用行为导致争议的,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处理,特别是对注册使用多年的商标,应结合实际使用与市场认知综合考量,不宜简单根据舆情一概无效[16]。
也有学者指出,对“心机商标”作出“欺骗性”和“误认”的认定裁量空间较大,涉及公益与私益的交汇,若把握不当可能产生扩大化倾向,严厉惩罚恐带来“寒蝉效应”,甚至使依赖品牌生存的经营者遭受灭顶之灾,因此需额外谨慎对待和认定[17]。
- 强制退出:新增官方主动撤三机制
新法第57条保留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同时新增商标管理部门可依职权主动撤销的权限。意味着,对于长期闲置、从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即便无第三方申请,行政机关亦可主动介入清除。
此举有助于释放商标资源、压缩囤积空间(大量恶意抢注囤积的商标目的并非使用,而是待价而沽),强化商标真实使用的法定义务。也可能会对大型企业的防御性商标布局产生一定影响。
主动撤三机制的具体落地方式和清理频率,有待后续配套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7、明确指示性使用,规制恶意诉讼与权利滥用
新法第73条第3款允许仅为指示商品用途、适用对象或表明真实来源而使用他人商标,但不得导致混淆,此即指示性使用的边界。实践中多见于零配件、维修等场景,如销售适配某品牌手机的耳机或列明可维修的品牌。平行进口商为说明来源而使用品牌,且未改变包装或标识的,通常也属指示性使用。
但若在店招、外墙、橱窗、网站横幅等处单独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尤其复制带有艺术设计的Logo,则可能超出合理范畴。FENDI案中,正品销售商在店招及商场指示牌上单独使用“FENDI”标识,法院认定易使消费者认为与品牌方存在授权关系,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构成侵权[18]。
新法第81条规制恶意诉讼:以恶意串通或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法院可处罚并赔偿损失。该规定主要针对虚构权利基础(例如伪造注册证)、捏造证据(例如伪造使用证据)、滥用程序(例如反复起诉打压对手)的行为。此前实践中不乏伪造证据以证明使用或串通制造纠纷以求驰名认定的情形。
以上修改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须以真实合法权利为基础,且以合理边界为限,防止商标制度沦为不当竞争工具。
8、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监管
新法系统地强化了代理机构监管:第65条将监管对象扩展从机构至从业人员,禁止同时在两机构执业并须对其签名负责;第67条规定,明知或应知委托商标存在欺骗误认、囤积或侵权等情形仍接受委托的,最高罚机构二十万、个人十万,情节严重可停业;第69条将跨境服务纳入监管,以欺诈手段办理境外注册并损害私人或公共利益的,依境内违法条款处理。
中国商标代理市场长期存在从业素质参差、管理不健全问题。部分机构将注册异化为投机生意,纵容甚至主动参与恶意抢注和囤积。中国品牌出海增加也引来无良代理推动海外抢注。
2019年以来国知局开展代理机构专项监管行动,至2023年初已约谈7400余家、责令整改4500余家、警告罚款680余件、罚没3200余万元。典型案例有代理抢注奥运吉祥物商标“冰墩墩”及“快递到付”诱骗注册人签收以招揽业务等[19]。
新法强化监管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遏制代理机构参与的恶意抢注和囤积;另一方面合规门槛大幅提高,代理人面临更高执业风险(罚款+停业),在“欺骗误认”条款已泛化适用情况下,恐导致代理人在判断商标可注册性时过度谨慎且难以避免个人风险。如何强化监管的同时避免误伤合规经营者,还有待观察。
三、结语
总体上,2026年《商标法》修订在维持既有框架的前提下,就境外驰名商标确认、恶意注册规制、动态商标保护、真实使用引导及代理监管等议题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新法未采纳之前一个草案版本提议的强制使用申报或恶意抢注商标强制转让回给权利人等较激进的变革,而是通过细化现有规则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体现“守成中改进”的修法思路。
新法从不同角度压缩了商标投机空间。但未来实施中也存在值得关注的问题:“欺骗误认”条款适用边界有待厘清,审查趋严不应直接导致使用触发行政处罚;整治“心机商标”应避免将可容忍的商业表达一概扫入禁区;代理监管强化的同时,也需防止合规门槛过高误伤合法经营者。
对权利人而言,新法在赋予更强驰名商标保护与恶意抢注打击工具的同时,也通过行政处罚和主动撤三机制,显著提升了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规要求。权利人需更主动、更审慎地检视自身商标的布局与使用行为,既要善用新机制维护品牌权益,也要严防因疏忽或不当使用触发行政处罚或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新法的实施效果与执法尺度,有待配套的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我们将持续关注。
参考资料
[1]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6/26/art_3685_206939.html
[2] https://www.chinaiplawupdate.com/2026/06/translation-of-chinas-2026-amended-trademark-law/
[3] https://www.marks-clerk.com/insights/latest-insights/102lz33-china-reviews-fifth-trade-mark-law-amendment/
[4] https://www.marks-clerk.com/insights/latest-insights/102mgxc-china-is-revising-its-trade-mark-law-procedural-rights-are-being-tightened/
[5]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3/art_75_181410.html
[6] https://mp.weixin.qq.com/s/ro6U1sx10HoZKkWOJjulzA
[7] 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tilleke-gibbins-successfully-helps-luckin-coffee-enforce-its-brand-in-thailand-with-historic-damages-in-landmark-judgment/
[8] https://www.zhichanli.com/p/788887343
[9] http://www.legalweekly.cn/fzzg/2026-07/02/content_9416894.html
[10] https://www.163.com/dy/article/KKRDSMA0051200BP.html?
[11] https://v.wjx.cn/vm/eIheI43.aspx
[12] 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6/01-23/10557842.shtml
[13] https://xinwen.bjd.com.cn/content/s6a155ba9e4b03fa51a7ed994.html
[14] https://sbj.cnipa.gov.cn/sbj/zldyqpxsb/202604/t20260427_38170.html
[15] 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5-03-21/doc-ineqkqsq4061945.shtml
[16] https://mp.weixin.qq.com/s/gTHZHJ24m8Lcnfv7Zwlhkw
[17] http://www.ipforefront.com/m_article_show.asp?id=5904
[18] https://www.marks-clerk.com/insights/latest-insights/102ju6d-case-study-chinese-courts-prohibit-unfair-use-in-retail-trade/
[19]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0/art_53_18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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