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曼彻斯特家具展将于7月5日至6日再度举办,设计师、制造商和零售商将再次齐聚一堂,共同庆祝家具设计。然而,除了产品展示和商务洽谈外,此次活动还提供了一个契机,让我们反思支撑和保护创意设计的法律环境。
在过去一年中,欧盟法院(CJEU)在Mio/Konektra案中作出重要判决,进一步厘清了相关法律框架。该判决源于家具设计方面的争议,阐述了注册外观设计权与著作权如何共存,以及评估应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与判定著作权侵权之间所采用的不同标准。
在Mio/Konektra案中,法院确认,家具及其他实用物品只要符合适用于任何艺术作品的同一标准——即“独创性”,即可受到著作权保护。
当作品体现设计者的个性时,即具备独创性。虽然与既有作品相似可能意味着独创性较为有限,但在包括家具在内的应用艺术领域中,这一点并非决定性因素,因为功能上的限制可能导致不同设计者独立完成相似的作品。如果这种独立创作能够成立,两部作品仍可被视为具有独创性。
与既有作品存在差异的作品,只要未复制既有作品的创意要素,而是体现了设计者自身自由且具有创意的选择,也可作为“受启发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这对在曼彻斯特参展的设计师而言意义重大。这意味着,一把椅子、一张桌子或一套储物系统,并不一定仅仅因为具有实用功能就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关键在于设计师在塑造其外观时是否行使了真正的创作自由。
该判决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在于,它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保护与著作权保护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制度。
外观设计权(无论是注册的还是非注册的)着重于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和独特外观特征(individual character),而著作权则主要着重于独创性,其通过创意表达来评估。
上判决强调,这两个制度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相反,它们可以并存,有时甚至以不同的方式保护同一产品。
明确二者关系在快速发展的家具行业尤为重要,该行业的产品生命周期虽短,但品牌形象和设计风格却经久不衰。
实际意义在于,设计师无需在两种制度之间做出选择。他们通常可以同时依托这两种制度,制定出多层次且坚实的保护策略。
该判决还细化了法院应如何评估著作权侵权行为。关键问题在于,反映设计者个性的创意要素是否以可识别的方式被复制。
对于参展商和制造商而言,这提高了开发竞争产品的门槛,同时也强调了尊重作品背后的创意选择以及记录设计决策过程的重要性。
最终,这判决进一步传递出一个更广泛的信息:家具设计兼具功能性与创意性,而法律正日益认可并保护这两方面的价值。
今年7月,当参观者在曼彻斯特探索最新系列产品时,他们所看到的不仅是产品本身,更是创意投入的成果,这些成果可通过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获得保护。
我将出席曼彻斯特家具展,并期待与设计师们探讨其作品背后的创意理念,以及有助于保护这些作品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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