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全文已经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中国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已进入关键阶段。
草案内容与去年末基于公开信息的分析基本吻合,其核心目标在于:从源头遏制商标囤积与恶意注册,强调商标真实使用的义务,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扩展至未注册驰名商标,并强化商标管理部门的职权,例如明确其可主动撤销违法使用的注册商标。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将商标异议公告期从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这一调整引发了不同视角的讨论。支持观点认为,此举有助于压缩恶意异议的空间,利好需要快速获得商标确权的行业。谨慎观点则指出,程序效率的提升不应过度压缩权利人收集证据、准备法律文件的合理时间,两个月的期限对复杂案件可能构成挑战。
草案公布后,一个引发权利人及法律实务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在于其程序性规则的调整。草案明确规定,法院审理相关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此举旨在锁定审查基准时点,提升程序的稳定性和效率,减少因事后事实变动导致的程序反复。
然而,该规则将对权利人传统的维权策略带来了显著影响,实质上构成了程序权利的收紧:
1.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将受限:在行政决定作出后、诉讼审理结束前,若基础权利状态发生有利变化(例如,阻碍注册的引证商标被无效),权利人恐难以依据新事实推翻原决定。这增加了结果的不确定性,可能延长确权维权周期并推高成本。
2. 诉讼阶段“证据补强”空间将被压缩:新规则下,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旨在证明商标使用或市场知名度或在先权利或主观状态的新证据,其证明效力可能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不被法院考虑和采纳。这意味着,证据攻防的重心已全面前移至行政审查阶段。权利人必须在异议及复审、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中,就提交尽可能完整、有力的证据链,这对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以及证据收集和管理的系统性、规范性、前瞻性以及效率提出了更高许多的要求。
此外,草案也规定,商标权人主动注销的商标,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仍可作为引证商标驳回在后申请。这一关于隔离期的规定也引发了讨论。部分意见认为,权利人已明确放弃的商标,通常也未实际使用,不会在实际市场上引发混淆风险,对此类商标设置过长的注册隔离期,并不利于促进商标资源被更高效地利用。
目前,该草案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期(截止至2026年2月9日)。上述程序性条款的合理性与具体实施尺度,已成为业界反馈意见的重点。根据程序,草案将经进一步修改和审议,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若进展顺利,修订后的《商标法》预计最早可于2026年上半年正式颁布施行。
我们将持续关注立法进程,并适时提供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