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去一年,加拿大商标领域非常繁忙,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推出了多项实务变更和发展举措!值得注意的是,CIPO聘用了一批新的商标审查员,大幅减少了待审查商标申请的积压。现在新申请的审查周期预计在提交后约9个月内完成,而此前需耗时1.5年以上。过去一年还见证了《商标法》的大量修订,以及CIPO,特别是商标异议委员会(TMOB),推出的多项新规实务。
本文是我们关于加拿大商标2025年发展动态的2篇文章的第1篇,下文将概述发展要点:
2025年初,TMOB启动了一个试点项目,旨在确定有多少注册商标已不再使用。为此,商标注册处根据《商标法》第45条,随机针对一定数量的注册商标主动启动了不使用撤销程序。
在试点项目的第一阶段,TMOB在1月发出了100份不使用撤销通知,随后在6月发出50份,7月又发出50份,总计200份通知。虽然6月和7月启动的程序的结果尚未完全出炉,但根据TMOB网站的信息,在1月发出的100份通知中,有54件注册因未做出答复而被撤销,有10个程序因证据明确证明商标仍在使用而在注册人同意下被终止,剩余36个程序做出了维持注册的相应官方裁定。
在试点项目的第二阶段,TMOB在将组织磋商,收集以下方面的反馈:
- 试点项目是否应继续实施,
- 某些类型的注册是否应被采取行动,
- 所有注册商品/服务是否应依据第45条发出通知,以及
- 注册处在决定是否针对特定注册依据第45条发出通知前,是否应自行开展不使用调查。
2025年4月1日,加拿大《商标法》和《商标条例》修订案正式生效,这项期待已久的修订对商标法和实务的多个领域做出了重大变革,包括对TMOB异议程序的调整。这些变革旨在减少不必要拖延和程序滥用,并确保在必要时能够保护敏感的商业信息。
费用裁决
最广泛适用(或许也是最受欢迎)的变革是异议程序引入了费用裁决机制。然而,此类费用裁决并非旨在补偿胜诉方,而是为了遏制在异议程序中导致不必要拖延和费用的不当行为。
尽管如此,TMOB裁决的具体费用是预先确定的,金额以提交异议声明的官方费用(2026年约为1,115加元)为基数,按照倍数来计算。裁决金额取决于具体案件是否符合下列四种适用情形之一:
- 商标申请因恶意提交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
(费用裁决:官方费用的10倍;2026年约为11,150加元)
- 在原始申请公告当天或之后提交了分案申请,
(费用裁决:官方费用的2倍;2026年约为2,230加元)
- 当事人在预定听证日期前14天内撤回听证请求。
(费用裁决:官方费用的2倍;2026年约为2,230加元)
- 当事人不合理行为导致程序出现不必要拖延或费用。
(费用裁决:官方费用的5倍;2026年约为5,575加元)
更多细节,包括可能构成“不合理行为”的一些示例,可参阅TMOB发布的Practice Notice on Cost Awards。
保密令
此前,提交至异议程序的所有文件,包括证据,均无一例外地对外公开。然而,根据修订案,当事人现在可以就其拟提交的部分或全部证据向TMOB提出保密令请求,尽管该请求本身仍将向对外公开。
保密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情况符合加拿大最高法院在Sierra Club of Canada v Canada (Minister of Finance), 2002 SCC 41和Sherman Estate v Donovan, 2021 SCC 25中确立的以下三项标准:
- 司法公开对重要公共利益有重大风险;
- 保密令请求对于防止该风险是必要的,因为无其他合理替代措施可规避该风险;并且
- 保密令的益处大于其负面影响。
关于“合理替代措施”,注册处认为,在大多数程序中,对文件进行编辑处理或对证据采用更宽泛的描述(例如,四舍五入后的销售数据)足以在无保密令的情况下防止对公共利益造成风险。
更多细节,包括可能构成“重要公共利益”的一些示例,可参阅TMOB发布的Practice Notice on Cost Awards。
案件管理
此前,TMOB虽有权合并涉及关联商标及当事人的异议程序,但该权限现已被进一步扩大,使TMOB在特殊情况下能够进行持续性案件管理并灵活调整程序流程,尤其是在证据材料异常繁多或复杂的情况下。TMOB同时指出,若异议程序中已签发保密令,案件管理机制也可用于协助当事人依据保密令而高效提交文件,并确保TMOB在举行听证会以及作出裁决时维持保密性。
关于注册处在何种情况下可将程序指定为案件管理程序的更多细节,可参阅TMOB发布的Practice Notice on Cost Awards。
AI使用声明
为了适应AI工具在法律领域的日益普及(并减少提交由AI生成的虚假判例),自2025年6月4日起,TMOB实施了一项新政策,要求凡是使用AI创建或生成内容的文件,其首段须包含以下声明:
本文件内容使用了人工智能(AI)生成。所有由AI生成的内容,以及本文件引用的所有法律依据的真实性,均已由[填写程序当事人的名称]或其商标代理人审查和核实。
更多细节,包括何种文件可能被视为包含(或不包含)AI生成内容的一些示例,可参阅TMOB发布的Use of AI i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Trademarks Opposition Board。
2025年4月1日,《商标法》多项修订正式生效,对商标法的多个领域带来重大变革,为权利人与从业者带来了新的考量因素。
对于从TMOB上诉来的案件,《商标法》的修订也给联邦法院在案件处理方式上带来了重大改变。具体而言,该法第56(5)条的修订极大地改变了针对TMOB所做裁定提起上诉的操作规则。修订后的条款要求,当事人必须获得联邦法院的许可,才能在上诉中提交新证据。而修订前,上诉方有权主动向联邦法院提交新证据,这往往导致当事人在TMOB阶段策略性地保留证据。
新制度将激励各方在初次审理阶段就全力以赴。该修订生效后,联邦法院于2025年7月发布了更新后的Consolidated Practice Direction,其中新增了一个条款,为希望依据第56(5)条而提交新证据的当事人提供了指引。
《商标法》新增的第53.2(1.1)条,对寻求行使新近注册商标权利的商标持有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而言,若要获得商标侵权或商誉贬损的救济,商标持有人必须证明其商标自注册以来已在加拿大投入使用,或证明存在可豁免未使用行为的特殊情况。此项要求适用于在诉讼提起时未注册满三年的商标。
最后,在2025年4月1日,加拿大商标局也推出了一项新机制,旨在提供一种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途径来“废止”官方标识,该机制适用于官方标识持有人不是公共机构或者已不复存在,其目的通常是为了克服基于官方标识对商标申请提出的异议。
需注意的是,此新机制仅适用于注册处已根据《商标法》第9(1)(n)(iii)条公告的、由加拿大“公共机构”作为官方标识而采用和使用的徽章、饰章、标记和标识,而不适用于任何“大学”根据第9(1)(n)(ii)条而采用的禁止性标识,对于后者,获得同意仍然是主要途径。
与第45条规定的不使用撤销程序不同,仅提出废止官方标识的请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信息来证明官方标识持有人不是公共机构或已不复存在的,注册处将不会自动向官方标识持有人发出通知。
但是,如果请求附有充分证据/信息,使注册处认为官方标识持有人不是公共机构或已不复存在的,注册处通常会向官方标识持有人发送通知,要求其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其公共机构身份证明。如果官方标识持有人没有做出回应,或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加拿大的公共机构身份,则注册处将发出一份“最终评估”来废止官方标识(可对其提出上诉或要求司法复审),并进一步向官方标识持有人发送通知,要求其就所持有的所有官方标识都提交公共机构身份证明。
更多细节,包括注册处通常认为无需向官方标识持有人发送通知的一些示例,可参阅注册处发布的关于Request to give public notice under subsection 9(4) of the Trademarks Act的实务要点。
如果您对加拿大的商标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我们的商标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