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的报道显示,美国吉他制造商Fender已加强法律行动,以维护其标志性吉他Stratocaster的知识产权(IP),包括向作为竞争对手的吉他制造商发送停止侵权通知书。
作为一名吉他手兼专利代理人,这些报道令我既惊讶又感兴趣。Fender于1954年推出了Stratocaster(简称“Strat”),此后该型号便被广泛仿制。时隔这么久,Fender如何能主张其对Stratocaster的知识产权?他们是否会在英国采取类似行动?
Stratocaster的独特之处何在?
Stratocaster是Fender Electric Instrument Company(现名为Fender Music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创始人Leo Fender设计的众多吉他之一。Leo Fender是一位多产的发明家,除了设计Jaguar、Jazzmaster和Mustang等六弦吉他外,他还设计了开创性的Precision Bass和Jazz Bass四弦贝斯,以及许多经久不衰的吉他和贝斯放大器。他在涵盖吉他拾音器、琴桥和弦钮等众多领域的专利中均被列为发明人。
Stratocaster并非Leo Fender设计的首款电吉他,但在同样广受欢迎的Telecaster吉他的爱好者眼中,Stratocaster无疑是他最具标志性的吉他。多年来,许多音乐传奇人物都将Stratocaster作为他们的首选吉他,包括巴迪·霍利、汉克·马文、埃里克·克莱普顿、杰夫·贝克、吉米·亨德里克斯、大卫·吉尔摩、马克·诺普勒和史蒂维·雷·沃恩。
回过头来看,Leo Fender打造Stratocaster的配方似乎很简单:圆润的实心琴身,后部轮廓设计提升舒适度,两侧深切角便于触及高把位;宽大的护板,其上搭载三枚单线圈拾音器;颤音琴桥;琴颈采用简单的圆点作为品记;琴头顶端圆润,中部呈喇叭状,配有一排六个弦钮。这些元素的结合造就了一款演奏起来充满乐趣、音色表现力极强、外观完美诠释了摇滚精神的吉他。

(图片:作者自摄)
在随后的岁月里,许多吉他制造商都效仿了Leo Fender的设计方案,生产出外观相似但质量参差不齐的吉他,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但唯有Fender公司制造的吉他才能冠以“Fender”之名,承载其全部的声望与传承。
Fender的法律行动
此次最新诉讼的背景似乎源于Fender此前向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是中国企业义乌爱乐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公司”),该公司通过AliExpress向德国销售Strat风格的吉他。2026年3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Fender,据报道其认定Stratocaster琴身的设计符合德国及欧盟法律中受版权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标准。
其中,有几个程序性要点值得探讨。首先,据部分报道称,这是一项缺席判决,意味着义乌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针对Fender的法律主张提出有力的抗辩。此外,这是一项一审判决,意味着地区法院的判决尚未经过上级法院的复审。
尽管如此,地区法院的判决似乎鼓舞了Fender对其他Strat风格吉他制造商采取行动。虽然大多数制造商并未公开承认收到停止侵权通知书,但美国制造商LsL Instruments已发起众筹活动,以筹集资金进行自我辩护。
模仿是最高形式的奉承
义乌公司并非首家仿制Stratocaster风格的公司,我甚至怀疑他们是否是最为高产的。例如,下图左侧展示的就是我自己的Strat复刻版。这款由德国公司Hohner在大韩民国制造的吉他,是20世纪80年代末市场上众多受Strat影响的吉他之一。我正是用这把仿制吉他打下的基础,但一直渴望拥有一把正品,最终我买下了右侧展示的Fender American Standard Stratocaster。

(图片:作者自摄)
抛开显而易见的颜色差异,以及拾音器和颤音系统中更细微的区别,这两把吉他的外观本质上是相同的。Fender吉他无疑音色更佳、品质更高,但仅就外观而言,两者几乎难分高下。
其他吉他手无疑也有自己从廉价Strat复刻版过渡到正品的故事。这些吉他手肯定会疑惑:Fender如何能指望垄断一种已被其他公司广泛销售数十年的吉他款式?答案就在于Fender的知识产权。
Fender在英国的知识产权
当大多数吉他手想到知识产权时,首先想到的便是版权。毕竟,版权正是保护他们自身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此外,版权也是Fender在德国对义乌公司成功主张的权利。然而,英国的版权法对Fender却帮助甚微。
Stratocaster的设计诞生于英国法律与今日截然不同的时代。当时《1911年版权法》仍在生效,该法明确规定版权不适用于工业设计。那时,尚无相当于当今未注册设计权的法律规定,这样的权利可为工业设计提供短期保护。英国法律当时没有——至今也没有——任何相当于德国法律中赋予应用艺术作品版权的条款。
Fender 并未持有涵盖Stratocaster的英国专利,即便曾持有,这些专利也早已过期。同样地,任何曾经可能存在的注册设计权也早已在数十年前失效。
不过,Fender确实拥有涵盖Stratocaster的庞大商标组合。自1970年代起,“STRATOCASTER”和“STRAT”这两个词已在英国注册为商标,这意味着其他制造商不得使用这些词来描述其生产的Strat风格吉他。
更有趣的是,Fender就Stratocaster琴头注册了多项英国三维商标。具体包括:
- UK00002050647(1996年申请),保护带有Fender标志(位于其传统位置)的Stratocaster琴头形状。
- UK00903318474(2003年申请),保护Stratocaster琴头的轮廓。与前一项商标不同,该商标不要求必须包含Fender标志。
- UK00905601232(2006年申请),保护1960年代至1970年代Stratocaster吉他上宽版琴头的轮廓。该商标同样不要求必须包含Fender标志。
从表面上看,这三项三维商标中的第二项禁止其他公司将著名的Stratocaster琴头形状,甚至类似形状,用于自家吉他产品。
人们可能会问,这些商标是如何注册成功的?商标的功能是作为产地标识,将一家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在Fender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其他制造商早已广泛销售采用相同琴头形状的吉他,Stratocaster琴头的轮廓还能发挥这一功能吗?如果Fender针对其他制造商主张其英国商标权,这些问题可能需要由法院或英国知识产权局来解答。
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Fender的商标组合表明,早在近期对义乌公司采取法律行动之前,他们就已高度重视知识产权。Fender显然意识到了Stratocaster的巨大商业价值,并通过将名称和琴头形状同时注册为商标,主动为其构筑了护城河。与许多其他知识产权不同,这些商标可以永久有效,从而将Leo Fender创造的价值永远锁定在以他名字命名的企业中。
无论您如何看待Fender近期行动的对错,其为提升企业价值所做的努力无疑值得称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