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版的《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已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正式生效。本文探讨了该新版指南下在收到《欧洲专利公约》第 71(3) 条规定的通知(下文简称为“EPC 第 71(3) 条通知”)后的程序层面上的变化。
背景
当审查部门决定可以授予一项专利时,其会将拟授权文本通知申请人。该拟授权文本可能包含审查部门依职权做出的且合理预期能被申请人接受的修改和更正。该拟授权文本通过EPC 第 71(3) 条通知传达给申请人。该通知的内容还包括邀请申请人在四个月(不可延期)内缴纳授权和公告费用并提交权利要求的译文,该译文需使用除程序语言以外的EPO两种官方语言。
针对 EPC 第 71(3) 条通知,申请人可以:
缴纳所需费用并提交所需的译文;或
不同意拟授权文本,并提交附有理由的修改或更正请求。
如果审查部门认为所请求的修改可予接受且符合授权条件,其将发出另一份 EPC 第 71(3) 条通知。如果审查部门不同意所请求的修改,则重启审查程序。
针对第二次(或后续)EPC 第 71(3) 条通知,例如当审查部门引入了额外的修改时,申请人有进一步机会请求对拟授权文本进行修改或更正。
然而,如果在针对第二次或后续 EPC 第 71(3) 条通知的答复中,申请人反复提出修改请求,审查部门可依据 EPC 第 137(3) 条行使裁量权,拒绝此类修改,以期平衡申请人获得有效专利的权益与欧洲专利局通过做出授权决定及时结束程序的权益。通常,根据 EPC 第 137(3) 条,仅当修改不会严重延误授权准备工作时,欧洲专利局才会接受这类修改 ——因为此阶段并非为重新审视先前审查程序的实质性结论提供机会。(但是,若审查部门在 EPC 第 71(3) 条通知中依职权进行的未事先与申请人协商的修改被申请人拒绝,此种拒绝并不构成须依 EPC 第 137(3) 条裁量处理的修改请求。)
修订内容
针对申请人在回复 EPC 第 71(3) 条通知反复提出修改或更正请求的情形,2026 年修订版引入了更严格的限制。根据2026修订版规定,当申请人反复提出修改或更正请求时,如果审查部门准备行使根据 EPC 第 137(3) 条的裁量权而拒绝进一步修改,其应传唤申请人参加口审程序。
传唤通知将指出,审查部门根据 EPC 第 137(3) 条未接受相关修改,并且也不准备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进一步修改(若有),除非这些修改满足《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可接纳性标准。
在口审程序中,申请人要么选择恢复为最初拟授权的文本,要么成功向审查部门证明其提出新的权利要求书满足可接受性标准;否则,审查部门将以不存在达成一致的文本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如果口审程序以积极方式结束,审查部门将宣布将发出新的 EPC 第 71(3) 条通知。但是,如果申请人针对该通知再次提交修改,且这些修改已在口审程序中讨论过并被认定为不可接受(即实质内容未发生变化),审查部门则可立即驳回该专利申请。
总结
总而言之,在授权阶段对申请文本进行反复修正的机会如今已更为受限。因此,申请人最好确保在其第一次收到《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通知之前,各项权利要求已经充分确定,而这需要在审查程序的较早阶段采取审慎且主动的应对策略 。这一点在新的审查实践下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