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修订后的《欧洲审查指南》(EPC Guidelines)已于上月(4月)生效,在本系列文章的最新一期中,我们将探讨欧洲专利实务中若干核心程序的最新发展。如需查阅本系列中的其他较早文章,请参见:
不再受理PACE检索请求 — GL 2026,E-VIII,4
现在我们迅速来看一项值得关注的新发展:本次指南修订终止了一项旨在加速检索程序的既有机制,也就是PACE检索请求。
这体现了欧洲专利局在发布检索报告方面及时性的常规化(如其《2025年官方公报》A69所述),实际上使PACE检索请求变得过时。一旦申请进入审查阶段,PACE审查请求仍可使用。
审查阶段的修改 — GL 2026,H-II,2.3
对欧洲专利申请所作的修改,若要纳入审查程序,必须是可受理的,这相对于可授权性是上游且独立的考量。审查部门一直拥有裁量权,可拒绝受理在审查早期阶段后提出的任何修改。更新后的《指南》现明确指出,在确定申请人于审查期间提出的自愿修改是否可受理时,可进行初步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这将影响审查部门的裁量权。
若此类可受理性评估结果为否定,则必须说明为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初步地不可获准,以提高透明度。值得注意的是,若需进行详尽论证以试图证明一项修改缺乏可获准性,实际上表明这修改应予受理,这有助于申请人成功提交并可能推进所期望的修改。更新后的指南解释道:“详尽的论证与初步评估不相容。”
异议程序中的修改 — GL 2026, E-VI, 2.2.1
在异议程序中,若修改请求是在传票规定的为口头审理准备书面陈述的截止日期后提交的,则可能不获处理。如今,《指南》阐明,在决定不予受理进一步的辅助修改请求前,异议部门必须首先审查这请求的内容。这可受理性审查不仅包括评估修改是否为克服所面临异议的合理尝试,还包括评估该请求是否初步上可获准。这一详细的审查步骤应有助于保障专利权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修改权,同时维护公众利益,避免程序滥用。
如果怀疑存在程序滥用,例如多次尝试修改均未成功,则可能丧失进行任何进一步修改的机会。遵循欧洲专利局关于程序便利性的原则,例如同时提交一组多个请求,应有助于避免这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