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2026 年 2 月 5 日,欧洲法院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诉 Nowhere 公司案(C‑337/22 P)中确认:对于在EUIPO提起的异议程序,异议中引用的“在先权利”不仅必须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欧盟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还必须在EUIPO作出最终决定之日仍然是一个有效的权利。尽管该争议是在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异议方在英国享有的普通法权利这一背景下提出的,但其法理依据普遍适用于欧盟商标范畴。欧盟最高级别的法院现确认,若异议中依赖的在先商标在EUIPO作出决定之前失效、被撤销、放弃,或依某个成员国或欧盟的法律不再适格,则异议失败,即使该权利在申请日时是无可指摘的。
简要事实
2015年6月30日,申请人Junguo Ye(叶君国)提交了“APE TEES 和及猴子图形”(见下表)的欧盟商标申请,申请号014319578,,涵盖第 3、9、14、18、25 和 35 类的商品和服务。该申请于2015年12月9日公告。
2016年3月8日,Nowhere公司依据其在英国使用的三个未注册的猴子图形标志(见下表)提出异议。在提交异议当时,英国仿冒法下的未注册权利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 8(4)条构成有效的先权利。
| 被异议商标 | 在先未注册商标 |
![]()
|
![]()
|
异议部门和欧盟普通法院的观点
最初,EUIPO异议部门驳回了异议,理由是在其作出决定时,脱欧过渡期早已届满,英国法律不再是“成员国法律”,因此英国仿冒法下的权利不再属于第 8(4)条的范围,无法用于支持该异议。随后,第二上诉委员会基于相同理由驳回了上诉,认为2020年12月31日之后,仅在英国有效的权利不再构成可在欧盟异议中依赖的有效权利。
然而,欧盟普通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撤销了上述决定,认为评估在先权利存在与否的时间点仅为欧盟商标的申请日——当时英国仍是欧盟成员国,且英国仿冒法下的未注册权利在EUIPO异议制度下完全是可被承认和考虑的。
该案随后再次上诉至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的决定及其理由
需要由欧洲法院明确的核心问题是:在先权利需要在裁定时有效,还是仅需要在提出异议时有效。欧洲法院撤销了普通法院的判决,恢复了EUIPO最初的决定,认定第 8(4)条所述的——实际上任何在先权利(包括推定的注册商标)——都包含两个时间条件:
- 在先权利必须在被异议商标的欧盟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获得;且,
- 至关重要的是,该标志必须“赋予”(当前持续)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直至EUIPO作出最终决定之日。
法院基于属地原则作出判决,并阐明:基于政策角度,异议旨在防止两项可执行权利共存,一旦在先权利在欧盟法律秩序中不复存在,这一前提便已消失。
欧洲法院驳回了Nowhere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了EUIPO的最初立场。
除了脱欧和仿冒,本案为何重要
初看之下,人们可能将此案视为一个教科书式的案例,说明获得注册商标在战略上的重要性。当然,如果异议人的猴子图形在欧盟境内获得注册,其立场将有力得多,无需确立并依赖未注册权利作为异议的主要依据。但该判决的影响远不止于脱欧背景的事实。法院实际上已将评估在先权利有效性的决定性时刻,从提出异议之日转移到了最终决定之日。在异议过程中被撤销、宣告无效、放弃或以其他方式消灭的在先权利将不再支持异议—即使它们在异议程序启动时是有效的。
在实践中,我们相信这一决定将鼓励更多针对注册商标提撤销的行动,特别是在提出异议时,在先权利已接近五年不使用的宽限期届满之际的情形。更重要的是,考虑到这一决定对撤销案件的重要意义,而且欧盟异议通常需要数年才能作出决定,这意味着异议人不能再仅仅因为其注册在提出异议时尚在五年宽限期内,就假设其注册是“安全”的。
Subscribe to receive more articles like this he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