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10日,欧盟普通法院就T‑288/24--柏林公共交通公司诉欧盟知识产权局(BVG v EUIPO)一案作出判决,该判决值得商标从业人员及品牌所有者予以关注。法院撤销了欧盟知识产权局此前驳回一例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该声音为柏林公共交通公司(BVG)在其巴士上使用的短促提示音。判决重申,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b项的规定,声音标志的简短与简单性本身,并不构成驳回其注册的绝对理由。
这一判决为审视商标的显著特征提供了更清晰的视角,尤其对那些常被视为“平庸”的标志而言,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背景:一段两秒旋律引发的法律争议
案情简述如下:柏林公共交通公司(BVG)试图为上述这段声音商标(由四个清晰可辨的音符组成)在39类服务上申请注册,服务内容包括运输及旅行安排。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驳回了该申请,第五上诉委员会维持了该驳回决定,其理由是该旋律过于简短、简单且功能性过强,因而无法被相关公众视为标识服务来源的标志。
经审理,欧盟普通法院作出了不同认定。
法院的判决逻辑
简短性不构成注册障碍
欧盟普通法院重申,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应与其他类型商标使用相同标准。法院指出,即便是一段短促的提示音,也可能应其具备足够的辨识度而被公众视为商标,并强调“简单”与“平庸”不等同于“缺乏显著性”。法院明确表示:
“申请商标的持续时间及其所谓的‘简单性’或‘平庸性’,其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缺乏显著特征的充分理由,因为这些特性本身并不妨碍相关公众对相应旋律的识别。” [1]
简言之,平庸不等于缺乏显著性——这一关键区分在官方审查实践中常被混淆,也正因此,本案判决为从业者应对基于绝对驳回理由的审查意见提供了重要参考。
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与功能性考量
法院进一步指出,提示音在交通领域实属常见,其作为声音标识的功能类似于视觉标志。消费者已习惯于听到此类声音,并将其与特定服务提供商相关联。
法院认定,该旋律既未模仿交通提示音,亦非技术必要性所决定。鉴于声音常具备区分功能,且本案申请注册的声音既非功能性声响,也非由技术需求所决定,法院认定该声音具有原创性与非功能性特征,因而具备内在显著性,这强化了其标识来源的能力。
与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实践的一致性
法院援引了交通运输领域先前获准注册的简短广告旋律案例,其中包括:
德国铁路公司广告旋律(欧盟商标第18800487号)
(可在此查看申请并试听此段旋律)
慕尼黑机场广告旋律(欧盟商标第17396102号)
(可在此查看申请并试听此段旋律——或许下次前往啤酒节途中就能听到)
欧盟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指南》还引用了已获注册的四音序列示例,这些示例在音高与节奏上存在变化,从而确认了简短与朴素特性并不会成为注册障碍。
声音商标之外的启示
法院的判决理由具有更广泛的参考价值。其立场对以“平庸性”为由的商标驳回决定构成了有利反驳--此类驳回常见于涉及简单形状、位置商标、单一颜色、简短标语及极简图形元素的案件。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天然缺乏显著性,但也并非天生具备显著性。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决定性的标准在于:无论标志多么简单,关键在于相关公众是否能将其识别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指示标志。
声音商标实务指引
对于那些投资于声音品牌建设的人士而言,此项判决提供了若干具有指导意义的要点:
- 聚焦共鸣效应:声音标志须具备记忆留存度。在嘈杂环境(如车站)中的持续使用,有助于增强其显著性。
- 规避功能性声音:描述性或技术性声响通常难以获准注册。独创性才是关键。
- 参考欧盟知识产权局实践:若审查员提出异议,可援引类似已注册案例及官方指南中的示例以支持申请。
- 强调行业惯例:在声音标志使用较为普遍的行业领域,需证明消费者预期并认可广告旋律作为品牌信号,而非功能性声响。
结论
显然,声音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取决于其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判断标准在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能否将其识别为具有记忆度的、可指示来源的标志。正如欧盟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指南》(B部分第4章第3节第15段)所述:声音必须具有特定的共鸣效应,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识别为商标。如果声音被认知为功能性元素或缺乏内在特征(例如因过度简化或平庸),则不具备显著性;但最新判例确认,简洁性、简单化乃至平庸性本身并不必然阻碍注册。在声音标志广泛应用的行业领域,即使一段两秒的广告旋律亦可作为来源标识。具体判定仍需遵循个案审查原则。
对于从业人员而言,这项判决适时提醒我们:应对那些以“平庸性”替代“缺乏显著性”为由的驳回决定提出质疑。法律所要求的驳回理由,不能只是基于表面理解的“平庸性”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