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通过社交媒体推广和宣传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有些商家利用他人知名商标标识吸引消费者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特斯拉最近就遇到一件类似的商标侵权案件,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自然人李某自2021年起在113个特斯拉超级充电站的共计1097个充电桩上张贴带有特斯拉标志的小广告,吸引车主扫描广告里包含的二维码加入其设立的微信群,并且在微信群里发布车辆保险、车衣贴膜、钣金喷漆、二手车服务等信息。李某被发现共设立了14个微信群,群友共计2000人左右。

特斯拉标志
特斯拉公司对李某及关联方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现已收到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在微信群发布与原告业务有关联的广告,已构成商标性使用。关于混淆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利用特斯拉商标的影响力,让特斯拉车主产生身份认同和群体依赖,使其误认为李某所建车友微信群和特斯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同时,李某在全市范围内113个特斯拉超级充电站的1097个充电桩上使用和原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可以反映其对于借用特斯拉公司商标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事实具有主观故意”。
由于特斯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李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经过综合考量酌定李某赔偿特斯拉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张贴的宣传单属于公益广告,内容是宣传安全驾驶,提供车友互助,其没有以特斯拉车友会的名义提供任何商业服务和商品服务,也没有获利。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某上诉,并维持原一审判决,其理由是上诉人李某不能以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无偿利他性就否认其行为仍然具有利己的商业属性,上诉人利用标有被诉侵权标识的宣传单和二维码大规模招揽、建立特斯拉车友群,并在微信群中发布汽车服务类的商业广告、安排有偿的商业活动等,均属于商业活动,从日常经验即可合理推定作为群主的上诉人极有可能会获得商业利益。上诉人从事与汽车商品、服务有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联想,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对社交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可以咨询专业的顾问,制定详细的维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