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件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撤三”)中但尚未最终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是否仍受保护?注册人能否据此主张他人侵权并寻求救济?
依据中国《商标法》第55条,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这意味着撤销公告前,注册人理论上仍享有权利。第57条规定,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易致混淆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时,第64条规定,若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抗辩,法院将要求注册人提供起诉前三年内的实际使用证据。若注册人无法证明使用且不能证明其他损失(如商誉损害、合理维权开支),则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前法条的结论为:已注册商标在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后至最终撤销决定生效前,专用权仍受保护,注册人可据此要求停止侵权,尽管能否获赔取决于实际使用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开的“小恶魔”案中的二审判决【(2024)浙民终758号】*1,挑战了这一认知。
“小恶魔”案概要
某个自然人在服装等商品注册第9257917号“小惡魔”商标(繁体中文)。2022年6月,杭州某公司提出撤三申请,主张其在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被撤销期间”)未实际使用。2023年1月,该商标被许可给成都某公司使用,并随后转让给了该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经审查一度维持该商标在服装上的注册。但经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商标在被撤销期间未被真实有效使用【(2024)京行终11149号】。随后,国知局于2025年4月30日重新作出撤销复审裁定以确认该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但直至本文写作时,尚未发布关于涉案商标的撤销公告。
杭州公司在服装上使用“BEASTER及图”商标,并在网络平台及社交媒体使用“小恶魔”作为标题及搜索关键词推广。在撤三程序审理期间,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四川某公司(成都公司的关联公司)于2023年8月起诉杭州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认定侵权成立。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5月二审推翻原判,驳回了四川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的观点
法院认为,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的效力可分三阶段:
- 阶段一(撤三申请提交前):商标专用权完整有效。
- 阶段二(撤三申请受理后至撤销公告日):商标形式上有效,但因撤三程序启动,已实质丧失保护价值,此期间无论是否使用,均无法恢复保护价值。
- 阶段三(撤销公告日后):专用权终止。
针对阶段二,法院解释说,商标权受保护的根本在于其识别来源及承载商誉的功能;若商标最终因未使用被撤销,表明在撤三程序启动时,其已丧失该功能,失去保护价值;后续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实质上不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行政及诉讼程序耗时导致撤销公告延后,但这不改变商标实质保护价值于撤三申请受理之日即已告丧失的事实,因此,此期间不应再给予追溯性司法保护。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阶段一和阶段二。法院认为:
- 阶段一:杭州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因注册商标此期间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损失,赔偿请求不成立。
- 阶段二:涉案商标已因撤三程序实质丧失保护价值,四川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的基础已不存在,故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案件评述
现行《商标法》规定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于撤销公告后终止,效力面向未来丧失。但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一旦商标因未使用被撤销,其法律效力应追溯至撤三申请受理日。这似乎表明法院的观点是,自该日起至撤销公告日(现实中常长达数年,本案近三年),注册人对他人使用商标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属于不当使用权利而不应得到支持。这一视角显然突破了现行的法律框架。
此前,也曾有法院认定注册商标在最终撤销前因未实际使用而丧失了实质保护价值,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名爵”汽车商标侵权案【(2012)苏知民终0183号】的二审判决*2。不过,该案中,注册人并未以任何形式使用商标,仅持有一纸注册。有观点认为,该案注册人起诉本身已属权利滥用。因此,法院在该案中关于商标在有效期内未体现其商业价值而不应受到保护的观点未遇挑战。
无论如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小恶魔”案中对撤三后商标权利状态的区分判断有启发性。该案体现的司法观点——因未使用而最终被撤销的商标的排他请求权应自撤三受理日起停止——若被采纳,将更有效遏制商标囤积、鼓励商标实际使用。具体而言,若注册人囤积商标并滥发侵权诉讼,被诉方可提撤三并申请中止侵权诉讼,一旦商标终被撤销,被诉行为将不构成侵权,更无需赔偿。
此观点能否被其他法院广泛采纳,尚待观察。中国非判例法国家,其他法院无遵循先例的义务,同类问题判决可能不一。该观点是否会纳入正在进行的《商标法》修订中,亦值得进一步关注。
同样值得商榷的是,当注册人非纯粹囤积者且可能对商标进行了一定使用时,仅以商标最终被撤销的结果就推断该商标在撤三程序启动后即已丧失保护价值及排他请求权,是否完全妥当?本案中,四川公司提交的在被撤销期间使用商标的证据在国知局阶段曾两次被认可,虽然后续未被法院采信。而且,四川公司似乎至本文写作之时仍在持续使用该商标并达到了一定规模*3。此外,涉案商标的撤销公告尚未发布,理论上商标权并未最终丧失。有观点认为,法院对侵权案的二审判决似乎下达得有些过早。也有观点认为,本侵权案若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认定被诉行为在商标最终撤销公告后方不侵权,可能更符合朴素公平观。
本侵权案的二审判决虽然一经作出即已生效,但程序上当事人仍可在年底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们将关注后续进展。
对企业的启示
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虽不要求事先证明使用,但注册后三年内必须实际使用,否则面临撤销风险。
当前的商标实务与司法实践在持续强化商标使用的法律地位。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权利人难以有效指控他人侵权。被诉方可以权利人未使用为由抗辩,经法院认定属实的,至少可免除赔偿责任,依照上述案例,甚至可能直接否定侵权成立。
若权利人此前未充分使用商标但遭遇撤三后恢复使用,其注册能否维持?中国商标实践曾经允许此类注册存续,将他人提出的撤三申请视为对商标权人开始使用的警示,但当前此种空间已极小。
因此,品牌权利人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务必重视及时、真实地使用商标,并完整保存促销及实际销售的证据链(如产品包装、广告、促销页面、销售记录、单据、发票等),以应对潜在的撤三挑战。
唯有投入真实的品牌创造与使用,方能在法律与市场上奠定坚实且不可剥夺的权利基础。
参考:
*1 https://mp.weixin.qq.com/s/0cpRoP3JC1kjICP3Bh_h3g
*2 https://mp.weixin.qq.com/s/MYo_4_86ZZALF-Wij2MG9Q
*3 https://mbdnz.world.tmall.com/; https://shop145768265.taobao.com/; https://shop358201330.tao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