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国最高法院就艾康尼斯卢森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Iconix Luxembourg Holdings SARL)起诉梦巴黎欧洲有限公司(Dream Pairs Europe Inc)及另一主体 [2025] UKSC 25一案作出了判决。
艾康尼斯拥有世界著名运动服饰品牌UMBRO并且是两个钻石图案商标的注册人,包含1972年注册的用于运动服装的下列商标:

梦巴黎使用以下标识销售各种鞋类:

艾康尼斯的诉求在2023年一审中被驳回,当时法官认定上述图案与Umbro的图案商标的相似之处不足为道。然而,艾康尼斯在2024年的上诉中取得成功,上诉法院判定一审法官关于近似性的判断不合理且犯了原则性错误。根据1994年《商标法》第10条(2)款(b), 商标侵权被判成立。
梦巴黎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了高级法院的原判。不过,称高级法院对一审法官的批评是错误的,不同理解可得出不同结论。高级法院在未发现有悖合理或原则性或法律性错误(均无这些情形)之余,用自身对问题的不同看法来替代涉及多重因素的近似混淆性评估,缺乏足够依据。
尽管梦巴黎胜诉,但是最高法院没有支持其有关售后混淆的论点。
我们已经从在先判决中知晓,在根据《商标法》第10条(2)款(b)认定评估侵权行为时,可以将售后混淆考虑在内。
最高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确认(与 Arnold LJ 在本案上诉中的观点一致)“…即使在销售场所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在适当情况下,标识的使用也可能存在售后混淆继而导致混淆可能性。” 最高法院驳回了梦巴黎的诉求,即“…只有当售后混淆已经影响或危及到了商标在后续销售或后续交易中作为产源保证的基本功能,才构成可进行追究的侵权行为。” 并且“…在构成可诉侵权行为之前,售后混淆必须在销售场所或交易环境中已经造成损害,即已经影响了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选择…”
这一判决的实际后果对品牌所有者而言可能意义重大,因为商标侵权诉讼能包含的范围现在可能拓得更宽了。品牌所有者无需仅依赖一对一的比对和销售场所的混淆。例如,如果销售点的环境因素使得混淆不太可能发生,那么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的售后混淆证据,或许就能帮您克服起诉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