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ETSURE 和 PETSURE 商标之间的争议经过漫长的过程现在似乎快要结束了,最高法院最近拒绝了当事人针对上诉法院判决提起的上诉请求。
在 2023 年出人意料的一审裁决中,高等法院认为 VETSURE 和 PETSURE 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尽管两商标在视觉和听觉上相似,但在概念上不同,且在其他方面大多具有描述性的。法官对双方披露的实际混淆证据也给予了相对少的关注,其中包括客户在提及 VETSURE 和 PETSURE 之间摇摆不定的电话记录,或者提交错误的保险单索赔表的例子——这引发了一点争议,因为它似乎为证明实际混淆设置了一个不可逾越的高门槛。
TVIS 就混淆可能性问题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并被接受,上诉法院于2024年10月初下达了判决。
上诉庭受理了上诉,并认为本案确实存在混淆可能性。在阿诺德大法官(Lord Justice Arnold)的领导下,上诉法院确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概念上的差异才能抵消视觉和听觉上的相似(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从而提供了一些值得欢迎的明确性。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法院明确认定,这两个商标在概念上实际上是相似的,这无疑让那些在一审判决后对 “vet(兽医)”和 “pet(宠物)”在概念上为何明显不相关感到疑惑的人放心了。
此外,上诉法院认为,证据显示实际混淆具有说服力,这无疑让品牌所有者和律师都松了一口气。这也再次印证了详细、广泛地记录潜在消费者混淆的重要性,因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帮助作出认定混淆可能性的决定。特别是当商标具有描述性含义时,如本案中,此类证据可能有助于说明消费者是如何看待商标的(即作为品牌名称,而不是描述词语)。
最高法院拒绝受理针对该上诉裁决的进一步上诉,有望在这个问题上划清界限,使上诉法院的裁决成为评估混淆方面的有帮助和有说服力的权威决定。
背景
原告TVIS是VETSURE商标的所有者,成立于 2009 年,专门从事宠物保险业务。
被告人Howserv是PETSURE商标的所有人。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初销售旅行保险,但在2020年开始以 PETSURE为名推出了一系列宠物保险业务。
TVIS提起诉讼,请求宣布Howserv的PETSURE商标注册无效,并另外提起了商标侵权索赔诉讼—两项诉讼基于相同理由,即混淆可能性、声誉和仿冒。
高等法院裁决
高等法院副法官Ian Karet对案件进行了初审,驳回了TVIS的所有诉讼请求。TVIS 未获准就声誉和仿冒行为有关的判决提出上诉。
关于混淆的可能性,法院的主要结论如下:
- 相关商品和服务完全相同(例如保险服务)或高度相似(例如兽医服务、动物膳食补充剂)。
- 双方商标(VETSURE 与 PETSURE)在视觉和听觉上相似。
然而,法院认为,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为:
- 这些商标在概念上是不同的。每个组成词“VET”和“PET”(以及“SURE”)指代的都是描述性概念,因此消费者应能够把它们区分开来。
- 描述性和暗示性名称在宠物保险领域很常见。
关于侵权索赔,法院还收到了实际混淆的证据,包括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和在线聊天,例如客户将“VETSURE”称为“PETSURE”,或反之亦然,或将保险索赔表提交给错误机构的例子。法院认为,这些错误大多是由于“行政”错误造成的,是相关商标的显著性较低,且有描述性,以及注意程度不足,低于普通消费者的预期程度(本案应为中等)等原因造成的。法院特别指出,这些消费者要么是在拨打电话前没有注意,要么是在互联网搜索的基础上犯了错误。最终,法院没有认定侵权行为。
上诉法院
对双方商标的评估
上诉法院首先明确,视觉和听觉相似程度相对较高并不能决定是否可能产生混淆,反之亦然,相似程度相对较低的情况也不能决定是否可能产生混淆。对概念相似性和独特性的评估应分不同阶段进行,尽管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关联。
上诉法院批评高等法院副法官未能识别“VET”和“PET”这两个概念,也未解释它们为何不同。因此,这削弱了其的结论的有效性,并证明上诉法院有理由进行干预。阿诺德大法官随后进行了自己的评估,发现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相似的,即 PETSURE可被理解为宠物保险,而这本质上是兽医服务保险。他还指出,无论如何,概念相似并不是认定混淆可能性的先决条件。最后,他还重申了“概念反作用”(即概念上的差异可以抵消视觉和听觉上的相似性)的特殊性,因此只有在“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至少有一个有争议的标志具有清晰和具体的含义,可以立即被公众理解”的情况下才适用“概念反作用”规则。
商标中的“VET”和“SURE”此二单词的描述性没有争议,但法院认为这并不会自动使VETSURE的组合具有描述性—在本案中,该组合应被视为对宠物保险服务的暗示,而非直接描述。阿诺德大法官认为,重要的是,高等法院副法官关于商标描述性的主张影响了他对TVIS的VETSURE商标显著性的评估,因为这意味着该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相比之下,上诉法院认为VETSURE至少具有中低程度的固有显著性。
实际混淆证据的评估
与一审法官不同,上诉法院听取了与双方披露的实际混淆证据有关的口头辩论。在评估该证据时,上诉法院认为,证据实际上说明了,由于商标在视觉和听觉上的相似性,导致消费者混淆了各自的商标。特别是,这种混淆导致一些消费者无法识别这些商标与不同的实体相关联,因此TVIS经常需要解释VETSURE是与PETSURE不同的公司。
在总结实际混淆证据的调查结论时,阿诺德大法官认为,这些证据表明,消费者将这两个商标都视为品牌名称而非描述词语,而所谓的概念差异并不能避免混淆的可能性。与一审法官不同的是,他还认为这些消费者并不典型或特别粗心。关于这一证据,他引用了TVIS的律师在谈到双方当事人时所作一个陈述:
“这是茫茫大海中两艘相对较小的船只,但它们却一次又一次地碰撞到一起。”
最后,阿诺德大法官论述了Reed Executive plc v Reed Business Information Ltd 一案中所述的原则,在该案中,消费者被认为会对主要由描述性词语组成的商标之间的微小差异更加警觉。在本案中,他认为VETSURE并非主要是描述性的。此外,虽然市场上充斥着以PET为前缀的名称,但只有一个以VET为前缀的名称,没有其他以-SURE为后缀的名称。因此,普通消费者没有理由对VETSURE和 PETSURE之间的区别保持特别的警觉,而实际混淆的证据也证实了这一点。
基于以上,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商标的共存)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此支持了上诉,认定Howserv应承担商标侵权和仿冒的责任,并且Howserv的PETSURE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