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诉讼程序是针对居住在欧盟成员国的被告提起的。但是,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在另一个成员国受到挑战。审理侵权诉讼的法院是否具有审理诉讼请求的管辖权?在博西家用电器集团(BSH Hausgeräte GmbH)诉伊莱克斯公司(Electrolux AB)案中,欧盟法院确认成员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背景
博西家电拥有与真空吸尘器有关的欧洲发明专利。这项专利在瑞典和其他成员国(奥地利、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和西班牙)以及英国和土耳其生效,这使得国家专利在这些国家获得授权。
2020年2月,博西家电在瑞典(伊莱克斯业务总部所在地)对伊莱克斯提起诉讼,指控伊莱克斯侵犯了其欧洲专利的国家部分权利。伊莱克斯辩称,瑞典法院不应审理瑞典之外的其他国家的专利侵权案件,依据是该外国专利无效,并指出瑞典法院没有管辖权来决定这些专利在其他国家是否遭到侵权。瑞典法院对此表示认同,并说明其仅能对在瑞典生效的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裁决。
博西家电对该判决提起上诉,瑞典法院随后将这些管辖权相关的一些问题提交至欧盟法院。
判决要点
欧盟法院作出以下重要澄清:
- 根据《布鲁塞尔条例I bis》第24条第4款,只有授予专利的成员国的法院才有权管辖与该专利注册或有效性相关的任何争议,无论该问题是在其他成员国作为侵权诉讼的诉讼请求提出还是作为抗辩的一部分提出。这是因为专利授权涉及成员国的国家机构,且其法院在适用本国法律方面经验丰富,最适合审理此类案件。
- 因此,当被告的欧盟母国的法院审理被另一欧盟国家授权的专利的侵权案件时,若被告以专利无效作为抗辩,受诉法院必须说明其无权对该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因为只有授予专利权的欧盟国家的法院享有对此作出判决的专属权利。
- 然而,上述专属管辖权仅涉及"与专利注册或有效性相关的……"的诉讼程序。因此,对于在其他欧盟国家获得授权的专利的侵权诉讼,被告所在欧盟国家的法院仍有权作出判决,即使被告将专利无效作为其抗辩理由的一部分。
- 如果审理侵权诉讼的国家法院认为,该专利被另一欧盟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构或法院宣告无效存在合理可能性,那么该国家法院可酌情中止侵权诉讼程序,以便在作出侵权判决时可以考虑到该专利在另一欧盟成员国是否被实际宣告无效。但是,审理侵权诉讼的国家法院没有义务必须中止诉讼程序,因为使管辖规则具有可预测性对确保法律确定性而言至关重要。
那么在非欧盟成员国授权的知识产权又如何呢?
- 欧盟法院确认,赋予欧盟国家法院对该国授权专利的有效性拥有专属判决权的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欧盟域外的法院。因此,欧盟国家法院不能对例如在英国或土耳其等国家获得授权或生效的欧洲专利的有效性作出判决。
- 如果被告以这些外国专利的有效性作为其抗辩理由的一部分,欧盟国家法院仍然可以评估这些外国专利的有效性,以对侵权问题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在这方面的判决不会影响该专利在该非欧盟国家的存在或内容,也不会导致该国的国家注册被修改。
这对于跨境知识产权执法意味着什么?
欧盟法院此次判决虽针对欧洲专利案件作出,但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跨境诉讼,包括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
该判决确认,欧盟的国家法院有权对被告为欧盟居民的外国知识产权的侵权作出裁决,即使该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在其他欧盟国家或欧盟域外的国家受到挑战。尽管这些判决不会影响所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因为确定有效性的管辖权仍属于权利被授予/注册的国家,但是,这会使知识产权持有者能够更容易地通过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提起单个侵权诉讼从而对在欧盟居住的被告行使其权利。
这项判决可能对于寻求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行使权利的知识产权持有者而言意义重大,并创造了向居住在欧盟的被告提起侵权诉讼的新机会,无论涉案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或版权在世界何处获得授权、注册或保护。它还可能导致欧盟成为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中心。权利持有者应密切关注欧盟国家法院如何执行欧盟法院的判决,并考虑这将如何增强其全球品牌保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