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次明确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延伸至AI生成声音,并厘清权利边界与侵权认定标准。该案判决现已生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随着AI生成物纠纷增多,预计将推动中国的相关立法进程。当前政策层面,中国国家广电总局已于2024年12月要求对生成式AI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并审核,但立法保护仍需深化。
案情概要
原告为职业配音师。被告2(甲公司)委托原告录制其原始声音后,将其授权给被告3(乙公司)进行AI化处理并生成商用产品,该产品通过被告4(丙公司)的云平台进行销售。被告5(丁公司)为被告1(戊公司)采购了该产品,由被告1实际运营使用。原告主张五个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声音构成了对她的人格权的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号(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
争议焦点
- AI生成声音是否受人格权保护?
- 录音制品著作权授权能否涵盖声音AI化使用?
- 若侵权成立,各被告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裁判
1. 声音人格权益的延伸保护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范畴。若AI生成声音的音色、语调等特征与自然人高度一致,足以使相关公众识别出特定主体,则该声音受人格权保护。本案中,涉案AI声音与原告存在可识别性关联,故受法律保护。
2. 著作权与人格权的分离
法院认为,被告2虽享有原告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但该权利不涵盖声音AI化使用的授权。被告3基于被告2授权对声音数据进行AI化处理,亦未取得原告单独知情同意。法院强调,声音权益独立于著作权,未经明示许可不得将录音中的声音用于AI商业化开发。
3. 责任主体的限缩认定
法院根据主观过错与行为关联性,认定被告2(录音制品著作权人)、被告3(技术处理方)构成共同侵权,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25万元(约合3.5万美元);被告1(产品实际使用人)因合法采购抗辩无效需道歉但无需赔偿;被告4(云服务商)、被告5(采购中介)无主观过错,不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亮点
本案判决直面了AI技术对传统法律体系的挑战,首次将人格权保护延伸至声音虚拟合成领域,确定了技术应用不得规避人格权授权的原则以及以下标准:
- 可识别性标准:以“相关领域普通听众能否识别”为核心判断依据,为技术场景下的AI声音是否侵犯人格权提供客观尺度,避免技术复杂性导致的裁判模糊。
- 授权分离标准:明确著作权与人格权的授权分离原则,要求AI商业化使用声音需取得权利人的专项明示同意,避免一揽子授权引发的法律风险。
- 责任分层逻辑:按照技术链中各角色来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责任,平衡技术发展与权益保护。
启示
本案对于企业的主要启示是,使用AI声音技术时,需构建“原始授权+AI使用专项同意”的双重合规路径,以避免人格权有关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