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法院最近维持了商标异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一项裁定,该裁定驳回了PDM Parthian Distributer & Marketing Adviser GmbH(以下简称“PDM”)对BLACK PUNK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Brewdog PLC(以下简称“Brewdog”)持有的PUNK商标混淆性近似。
背景
PDM最初申请注册BLACK PUNK商标,打算使用在各种酒精和非酒精饮料产品上,在遭到Brewdog的异议后,将申请修改为仅包括非酒精饮料。Brewdog以BLACK PUNK与Brewdog之前在加拿大啤酒产品上使用的PUNK商标构成混淆误认为由,依据加拿大《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A)项规定,成功地异议了该商标申请。
Brewdog提交了支持其异议申请的证据,包括在其IPA啤酒标签上使用商标的范例、年销售额数据、展示商标的宣传材料示例及对其PUNK品牌产品的新闻报道。异议委员会认定,Brewdog的证据证明了该公司在PDM申请提交日期之前就已经在其啤酒产品上使用了其PUNK商标,该商标主要是作为PUNK IPA标识的一部分显示,截至BLACK PUNK商标申请日,Brewdog并未放弃其商标。
在考虑了《商标法》第六条第(五)款的各项要件后,委员会成员认定混淆可能性的概率充其量只是势均力敌。然而,委员会成员随后认定,考虑所有其他相关情况之后,特别鉴于(i)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 (ii) PDM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混淆误认可能性, 因此判定PDM未充分履行其反驳混淆可能性的举证责任,继而裁定异议成立。
申讼
PDM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对该裁定提起诉讼,声称该委员会成员就使用和混淆的认定方面存在诸多错误,并提交了两份新的宣誓书来支持其诉讼(但未出具书面陈述)。
PDM的部分证据包括:一名宣誓人在一个服务站购买了一种能量饮料的账单记录,并指出该处并无PUNK牌啤酒售卖;STEAM PUNK品牌啤酒可在啤酒厂购买到的证据,以及指定商品为啤酒杯、扎啤杯和T恤衫的STEAM PUNK在加拿大的商标注册摘录打印件;从一家省级酒类商店购买的两罐BRIMSTONE PUNK ROCK PILSNER品牌啤酒。
联邦法院的Tsimberis法官认为,PDM的宣誓书无实质性价值,因为它们过于局限,无法从商标注册处或整个加拿大市场角度,对PUNK商标或PUNK元素在使用中的显著性作出任何推断。Tsimberis法官根据明显性重大错误的标准审查了该裁定。
关于商标使用问题,PDM辩称,委员会成员错误地作出如下认定:Brewdog对其PUNK IPA组合商标的使用即是对PUNK商标的使用;以及,Brewdog的宣誓人明确宣称自2010年起即使用了PUNK商标,并给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范例;以及,Brewdog提交的媒体文章与Brewdog提供的其商标在2010年首次使用的证据并无明显相悖。
为了支持其对Brewdog使用组合商标的立场,PDM辩称,委员会不能仅仅因为商标组成部分之一具有描述性而忽视其对商标整体的作用,法理不支持这种审查倾向。Tsimberis法官驳回了PDM的申辩,认为PDM未能证明委员会的裁定存在明显的重大错误。作出该认定时,Tsimberis法官强调了委员会在Nightingale Interloc v Prodesign Ltd., 1984 CarswellNat 1063, 2 CPR (3d) 535(以下简称“Nightingale”)一案的裁定,该裁定经常被委员会引用作为判断能否允许商标偏差性使用的指导原则。在该裁定中,委员会着重指出一个商标与附加部分的组合使用是否构成该商标整体上的使用是“一个事实问题,取决于诸如商标能否明显与附加部分区分开来,例如使用不同的字体或尺寸……或者附加部分是否会被视为纯粹的描述性内容或作为单独的商标或商号”(此处有强调符号)。“IPA”通常被认为是纯粹描述性内容,描述商品是“印度淡色啤酒”。
Tsimberis法官还认定,PDM未能证明委员会就Brewdog于2010年在加拿大首次使用其PUNK商标所作出的判断存在明显的重大错误。通常认为,委员会成员有权对证据进行权衡,包括宣誓人对使用情况的明确陈述(可不经质证)、所提供附件中具有代表性的使用示例和报纸文章。
关于混淆问题,PDM辩称委员会的认定存在错误:BLACK PUNK不具有固有显著性;证明双方商品之间的贸易渠道存在差异属于PDM的责任;以及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
关于固有显著性的问题,PDM辩称,尚无法理支持注册处能够因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描述性的或属于修饰语从而无视该构成要素的作用。对此,Tsimberis法官认定PDM未能证明委员会存在明显的重大错误,且PDM对委员会关于显著性的认定进行了错误的定性。委员会并不像PDM声称的那样认为该商标不具备固有显著性。相反,委员会成员认为,正如Brewdog 的PUNK商标一样,BLACK PUNK商标因包含PUNK而确实具备一些固有显著性,但BLACK作为形容词和/或修饰语,几乎未带来额外显著性。
关于贸易渠道问题,PDM引用委员会在Moosehead Breweries Limited v North American Beverage Corporation, 2000 CanLII 28618一案中的裁定并辩称,委员会将证明贸易渠道存在差异的举证责任加诸于PDM是错误的。PDM认为,前述裁定确定的原则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注册处审查员有义务自行考虑各方货物可能进行贸易的渠道。Tsimberis法官认为,在此问题上PDM未证明委员会存在明显的重大错误,并再次对委员会的决定进行了错误的定性。委员会成员认定PDM有责任提供贸易渠道相关证据时,设定了PDM的举证责任,Tsimberis法官对此认可。Tsimberis法官指出,委员会成员认为Brewdog在提供了其当前贸易渠道(即酒类商店、酒吧和餐馆)的证据后,已完全履行了支持其异议理由的初步举证责任,因此举证责任转移到了PDM一方,应由其来证明为何其商标有获得注册的权利。由于PDM未提供此类证据,在申请过程中亦未提供任何此类信息,因此委员会成员有权认为在此问题上它未能履行举证责任。
最后,关于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PDM辩称,委员会成员因“India Pale Ale”中含有“Pale”(淡色)一词,便认为BLACK PUNK可以被理解为Brewdog的PUNK IPA产品的黑色品类,这本身是不合逻辑的。但在此问题上,Tsimberis法官仍认定PDM并未确证委员会存在明显的重大错误,因为委员会成员的裁定是基于Brewdog提交的内容,包括其对Nature Path Foods Inc. v Quaker Oats Co. of Canada Ltd, 2001 FCT 366一案的援引。在该先例裁定中,联邦法院认为申请人的MULTIGRAIN HONEY PUFFS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HONEY PUFFS商标,消费者可能会将双方的产品视作相关联的“多谷物”和“普通”品类。Tsimberis法官指出,PDM关于双方商标近似程度的观点似乎是基于Brewdog的商标实际上不是PUNK而是组合商标PUNK IPA的主张,这一点蕴含的法理缺陷已经在前述关于Nightingale案的评述中指出过,PDM的此点论辩再次重现了该缺陷。此外,PDM主张黑色品类的印度淡啤酒并不存在,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或法律论辩支持该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