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最近推出了一种新的授权后复审程序。该新程序提供了一种以成本相对较低的方式来挑战新加坡的已授权专利。然而,由于授权后复审程序中的答复时间短,并且答复和修改的机会有限,收到授权后复审请求可能会给专利权人带来重大挑战。
介绍
新加坡最近推出了一种授权后复审程序。在该新程序下,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请求以对已授权专利进行复审。该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第三方提出,还能以代理人的名义提出该请求,以对实际请求人的身份进行保密。程序的推进是单方面的,这意味着一旦提出请求,该程序的推进过程中只有专利权人和专利局的参与,请求人除了有机会纠正请求中的某些形式缺陷外,不会有其他任何参与。如果专利权人在该程序中做出了修改,那么包括请求人在内的第三方就有机会对该修改提出质疑。当然,如果该请求是专利权人提出的,那么请求人将作为专利权人参与该程序。
新加坡专利制度在过去10年中不断发展。在2014年之前,新加坡采用自我评估制度,在该制度下,专利申请无需经过审查即可获得专利。2014年之后,实施了正面评价授权制度,在该制度下,所有申请都必须经过审查,但其中一种审查选项是所谓的“外国途径”,其允许专利申请基于外国管辖单位针对专利申请作出的正面审查结果而获得授权,这种审查结果包括关于可专利性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RP)。“外国途径”于2020年1月起对新申请关闭,目前所有在新加坡提交的专利新申请都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外国途径的一个主要优势是它允许申请人以高效的方式和较低的成本在新加坡获得专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对相应的PCT申请发出了具有正面评价结果的IPRP,这时也允许申请人在新加坡获得专利而无需经过全面实质审查。
在推出该复审程序之前,在新加坡对一项专利进行挑战的唯一方法是提出撤销请求。新加坡的撤销程序经常涉及专家证人,成本通常很高。因此,该新程序为在新加坡挑战专利提供了一种较为经济的方式。然而,对于专利权人而言,该新程序可能会带来新的挑战,因为用于答复授权后复审程序中提出的反对理由的时间很短,而且修改的机会有限。
授权后复审的理由
可以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提出复审请求:(a) 新颖性、创造性或不保护的客体;(b) 充分性;(c) 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超出了原始申请的内容,或者在分案申请等情况下,超出了在先申请中公开的内容;(d) 对专利进行了授权后修改,导致说明书披露了新内容,该新内容超出原始提交的申请中所公开的内容,或者该修改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e) 对专利申请进行的修改导致该申请的说明书披露了新内容,该新内容超出原始提交的申请中所公开的内容;(f) 对专利或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进行了不应被允许的更正;(g) 重复授权。
授权后复审程序
授权后复审过程如下面的流程图所示。
首先,请求人提交授权后复审请求并支付官方费用。该请求必须清楚地指明进行复审的每一个理由,并对这些理由所涉及的每项权利要求给出充分的论证。如果某一理由依赖现有技术文件,则必须随同复审请求提供这些文件的副本。如果某一文件不是英文的,则还必须提供经过验证的译文。
在提交授权后复审请求之后,专利局会检查该请求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新加坡专利法中的新规定表明,专利局不得批准以轻率、无理取闹或滥用程序的方式提出的复审请求。以已被审查员考虑并拒绝的理由和论证重新提交复审请求的,视为属于此范围。特别是,基于审查员已经考虑过的相同或等同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论证的复审请求将被专利局拒绝。
专利局受理请求后,会将其转发给审查员以对该专利进行复审。审查员确定请求中所陈述的理由中的任何一项是否成立。复审通常仅限于请求中指明的理由,但是审查员也可以对请求中未提及的权利要求提出反对理由,并且即使请求中只提出了新颖性问题,审查员也可以考虑权利要求相比现有技术文件是否缺乏创造性。如果审查员认为这些理由中的任何一项成立,则会出具一份书面意见,列出已提出的理由,并指定专利所有权人在答复期限内答复,该期限为三个月且不可延长。如果审查员认为理由均不成立,则会出具一份正面的复审报告,宣告该专利以其原有形式维持有效。
专利所有权人只有一次机会对书面意见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将基于书面意见出具复审报告。专利所有权人有权选择要求与审查员会晤。会晤请求必须在书面意见发送给专利所有权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审查指南》建议将任何提议的修改内容包含在随会晤请求提交的议题中。
如果专利所有权人所提交的针对书面意见的答复包括任何修改内容,这些修改内容将被公布,第三方将有两个月的时间来对该修改内容提出异议。在新加坡,如果专利权人在修改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延误,专利局有权拒绝该授权后修改。例如,专利权人知晓导致专利中的权利要求无效的现有技术,但未采取任何行动来修改权利要求,则专利局可以拒绝允许专利权人以后再进行修改。此外,任何授权后的修改都不得加入新内容或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明确性不是复审的理由,但任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都必须清楚、简洁。
然后,审查员会对专利所有权人提交的针对书面意见的答复以及第三方提交的针对修改内容的任何反对意见进行考虑。审查员随后会出具复审报告,其中将声明四种可能的情况之一:(i)专利以其原有形式维持,这种情况发生在专利所有权人对书面意见中提出的反对意见争辩成功时;(ii)专利以修改后的形式维持,这种情况发生在审查员认为专利所有权人提交的修改内容是可接受的并且克服了书面意见中的所有反对意见时;(iii)专利被有条件地撤销,这种情况发生在专利的某些权利要求被认定为无效但其余权利要求被认定有效时;(iv)专利被无条件撤销,这种情况发生在所有权利要求均被认定为无效时。
如果专利以修改后的形式维持,将为专利所有权人设定一个截止日期,以提交包含修改内容在内的合并的说明书。如果专利被有条件地撤销,专利所有权人可以提交修改以将权利要求限制为被认定有效的权利要求。
专利所有权人有权就专利的撤销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提出上诉的截止日期是自复审报告(包含有撤销该专利的决定)之日起6周。值得注意的是,与撤销程序不同,在复审程序中通常不可能援引专家证据。一般来说,上诉程序仅限于复审程序中考虑的事项。但是,法院可以允许在上诉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例如专家证据。
请求人不能对不予受理复审请求的决定或复审后不撤销专利的决定提出上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复审请求。如上所述,为了让专利局受理新的复审请求并将其转发给审查员,其必须包含以前未考虑过的理由或论证。
结论
授权后复审程序为在新加坡挑战专利提供了一种新的低成本方式。该新程序结合了新加坡对授权后修改内容的限制,可能为第三方提供攻击专利的有力手段。例如一项专利在新加坡相对较早地通过“外国途径”(例如基于IPRP中的正面意见)被授权,在后续发现相关案件的现有技术时,如果专利所有权人为克服该现有技术而作出的专利修改被拒绝,那么该现有技术对于该专利而言将是致命的。
如上所述,专利权人在授权后复审程序中可能只有一次机会作出答复。因此,与审查员会晤成为一种重要的选项,以获得审查员对可能的答复策略的反馈。然而,为了利用这种机会,专利所有权人必须在短时间内准备好可能的策略。如此短的答复时间可能会给专利所有权人带来重大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