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对莎士比亚的歉意,我们将在这里讨论在您的专利申请中应包含哪些信息的难题,重点是关于生物保藏的决定——特别是杂交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杂交瘤不作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抗体)缺乏新颖性。
在准备专利申请时,很难恰如其分地抉择是否公开您的发明,特别是当它很复杂并且可能不能被完全理解或表征时。你不一定愿意泄露你所有的技术,但你也不想落入公开不充分的困境。对于生物技术发明而言,例如特定的微生物菌株或抗体,如果未能在结构或基因层面完整地描述该发明,则可以提交生物保藏信息以满足专利公开的要求。保藏通常被视为充分详细地公开了本发明,以允许技术人员制造和使用它。
然而,最近公布的一项欧洲专利局 (EPO)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T 32/17 发现,部分由保藏定义的单克隆抗体的权利要求是无效的。尤其是,该权利要求是针对由两个特征定义的抗体——识别特定维生素的能力(即功能特征),以及该抗体是由经保藏的特定列表中的杂交瘤之一所产生的(即方法限定产品的特征)。
对于非免疫学家来说,杂交瘤是一种通过将 B 细胞(能够产生特定的单克隆抗体)与癌细胞系(特别是骨髓瘤细胞)融合而制成的细胞系。总的来说,这两种细胞系的融合创造了一个永生细胞系,允许扩增产生可能引起临床或其他研究兴趣的特定单克隆抗体。
令人惊讶的是,上诉委员会决定,尽管杂交瘤已被保藏(因此假定技术人员可以获得抗体),但由于没有抗体的结构或序列信息,因此该特征不能用于区分新颖性。即,抗体由特定杂交瘤产生的特征本身不能将抗体与具有相同识别特定维生素的功能的现有技术抗体区分开来。
尽管专利权人辩称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地获得抗体,但考虑到杂交瘤是通过保藏公开的,这一制造方法特征不能用于在权利要求中提供新颖性。特别是,委员会参考了对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一般判例法的要求,并阐明专利权人有责任证明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工艺特征为最终产品提供了“独特的和可识别的特征”。简而言之,这意味着该特定权利要求仅受功能特征的限制,因此与现有技术的针对维生素的抗体相比,缺乏新颖性。
由于确定序列信息相对容易,使用杂交瘤保藏来定义抗体并不像以前那样普遍。然而,当该方法涉及生物保藏(例如特定细胞系或微生物)时,该决定对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具有更广泛的影响。除非提交的申请中包含表征最终产品的特定生物或化学特征信息,否则该方法特征似乎难以赋予产品新颖性。例如,除非提交的申请内容已包括了所得产品特定的化学或功能特征,对由特定保藏的酵母发酵产生的饮料或食品的产品权利要求可能相对于由其他发酵来源产生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制度的一个理由是专利权人必须公开他们的专有技术以换取他们的垄断权。显然,这一决定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人需要披露额外的技术内容。这可能会使平衡倾向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新产品,因此我们推荐在每种情况下寻求谨慎和量身定制的建议。
或者,该决定进一步强调了以下观点:如果可以以任何其他方式定义发明内容,则依赖生物保藏来定义发明内容可能是一个糟糕的选择。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在专利公布后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查阅生物保藏信息,并且在专利到期后该信息可以出于任何目的被自由获取。因此,与其让竞争对手获得可能直接导致商业终端产品的生物保藏信息(例如,公开有商业利用价值的能表达突变酶的转基因细胞系),寻求更广泛的描述发明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例如,表征和声明转基因细胞系中的特定突变,并且根据该突变要求保护所述细胞系,而不是依赖于所述细胞系的保藏信息,甚至试图表征最终产品。
因此,虽然生物保藏可以是定义发明内容的一种精确而简单的方式,并且在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定义发明内容的情况下可能会有所帮助,但建议专利申请人最好设法避免因法律和商业原因而依赖生物保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