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维持了一个下级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对阿玛尼(Armani)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法院并未支持阿玛尼的赔偿主张。法院认为被告对侵权无主观过错从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案号(2020)京民终584号。
基本事实
1998年,奢侈时尚品牌阿玛尼(Armani)在中国开设了第一家零售店。2014年,阿玛尼在中国的营业收入已超过了10亿元人民币(约1600万美元)。到2017年,阿玛尼已在中国82个城市开设920家店铺和专柜。法院在2017年的一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7)粤03民初1225号]中认定ARMANI品牌在2016年就已在服装上驰名。
杨某伪造了阿玛尼授权书,谎称自己是Emporio Armani品牌设计师。2012年,企业负责人张某与杨某签订商业合作协议,约定杨某负责Emporio Armani品牌定制服装的设计及授权等,张某则成为该品牌大中华区唯一合作伙伴,所产生利润双方五五分成。之后,张某通过其名下三家公司招揽并销售Emporio Armani定制服装,也在社交媒体平台及加盟店进行宣传推广及销售。售出的服装带有二维码标签,扫描后显示杨某签名及产品是量身定做的Emporio Armani原厂正品的说明。

杨某伪造的其与乔治阿玛尼的合照(引自该系列案件的新闻报道)

被告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的“岁末臻情礼遇,给自己和爱的人定制的宠爱 | Emporio Armani高级订制”文章页面
2016年,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以及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简称“阿玛尼”)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张某的三家公司。阿玛尼主张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约32万美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约8万美元)。
张某之后向警方举报杨某,称自己被杨某骗了,在阿玛尼起诉后才得知杨某骗局,且已被杨某骗去了250多万元人民币(约40万美元)。之后,杨某主动向警方投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杨某最终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而获刑12年。法院还责令杨某向张某退赔诈骗所得,并对杨某处以罚金12万元人民币(约2万美元)。案号(2020)京01刑终76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阿玛尼针对张某三家公司提出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案号(2017)京73民初440号。2020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并未支持阿玛尼的赔偿主张。阿玛尼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4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案号(2020)京民终584号。
双方争锋
阿玛尼主张:1)被告在服装定制服务上使用EMPORIO ARMANI等商标,侵犯其在服装商品上已驰名的ARMANI商标的专用权;2)被告在社交媒体和店铺的营销过程中使用EMPORIO ARMANI 、ARMANI等标识并虚构与其的关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3)被告作为服装行业的从业者,理应知晓ARMANI品牌的真正所有权,因此具有侵权故意;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法院在刑事诉讼案里已确认了杨某行为的欺诈性;因杨某持续虚构其设计师身份、伪造授权文件,张某对杨某的欺诈行径并不知情;被告无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张某向杨某索要阿玛尼授权信等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收到的是伪造的文件不知情;被告销售及宣传阿玛尼品牌服装是在履行张某与杨某签订的合作协议,而非出自侵权故意,且被告在收到阿玛尼诉讼后已停止对阿玛尼商标及标识的使用;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要点
1.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
被告提供服装定制服务时在产品及店铺装潢上使用了ARMANI等商标,因服装定制服务与服装商品紧密关联,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在服装上的ARMANI等商标的专用权,因虚假宣传,也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2. 被告无需赔偿或承担合理支出
商标侵权也受侵权责任法管辖。侵权责任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商标法只规定销售者在商标侵权中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并非仅仅是销售者,因此无法适用商标法进行侵权责任判断,而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法之下,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类似地,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非法律规定的需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因此也应适用过错侵权责任原则。
本案被告之所以实施侵权行为是由于对杨某身份的误解及杨某的欺诈行为,被告并无主观侵权故意,也并非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告对于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阿玛尼的上诉主张
1. 一审法院错误地将张某的主观状态等同于被告的主观状态,错误地将被告实施侵权的恶意与张某对杨某身份及授权的认知状态等同,从而错误地得出被告无侵权故意的结论。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
2. 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被告对于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阿玛尼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及维权支出有合理且充分的依据。一审法院对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当。
二审判决要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对张某实施合同诈骗是导致被告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被告在主观上并无实施侵权的主观故意,亦非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不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原告可向存在侵权过错的主体(杨某)另行主张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有两个点值得关注。首先,原告及法院均认为被告提供的是服装定制服务(40类),而非定制的服装商品(25类)。其次,界定侵权赔偿责任时,法院未适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而是引入侵权责任法并以侵权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作为界定侵权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1. 产品还是服务?
被告以Emporio Armani “授权”品牌合作商的名义,招揽服装定制订单,之后按客户要求制作服装,并销售给客户,承诺是Emporio Armani的原厂正品。这与一般理解的定制服务不同,定制服务通常并不在最终产品上使用服务提供者如裁缝自己的商标。认为被告提供的是Emporio Armani的定制服装产品,而非服装定制服务,似乎更符合商业认知。
2. 无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商标法已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额应按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的顺序来确定,赔偿额应包含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类似规定。基于法条语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通常并不是考量是否应给予损害赔偿及补偿合理支出的因素。
同时,主观恶意反而是加重侵权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恶意加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可导致赔偿额最高为正常计算的赔偿额的五倍。但是,并没有相反的例如侵权并非出自恶意就可以减少赔偿额或免于赔偿的规定,除了仅有的例外是——销售者出于无意而销售侵权商品且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符合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的一般性理解,即规范市场主体的客观行为,而非反映其主观状态的行为;在侵权责任上,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以惩罚性赔偿对抗严重的恶意侵权为补充。
本案中,两级法院均认定,被告并非仅仅是销售者,同时也是产品的制造者,因此无法适用商标法中的销售者免责条款。在此情形下,法院似乎应当援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非例外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条款来认定本案被告的侵权责任,而非绕开此二法律反而罕见地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性条款。
本案法院免除被告赔偿责任的关键原因是杨某对张某的欺骗。虽然张某及被告可能是杨某的骗局的受害者,但这不意味着被告未实施侵害阿玛尼权益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无须按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当前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均需评估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来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侵权责任的判断还可能时不时地需要依据其他非专门法来进行,那么现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及适用对权利人而言将变得有疑问且难以预测。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作出后立即生效。虽然阿玛尼仍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再审本案,但再审不会中止已作出的二审判决的履行。究竟阿玛尼会不会就本案向最高院提出再审请求呢?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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