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在其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的情况下,成功地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山寨”汽车进行了维权,尽管其著作权侵权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1年的5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法院”)对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路虎”)和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铃”)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纠纷进行了二审宣判。关于路虎的揽胜极光和江铃的陆风X7的车型外观长达数年的法律纷争似乎就此画上了句号。

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的判决确认了汽车的车型外观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予以保护。判决也阐明了汽车的车型外观可以作为多项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版权、外观以及特有商品装潢),而某一项权利的丧失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他权利的丧失。
法院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判决表明了汽车的车型外观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的可能。获得保护的前提是汽车的车型外观的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且达到美术作品应具备的独创性的最低要求。在本案中,法院判定揽胜极光的车型外观没有达到美术作品的要求。
本案的判决显示了在中国汽车的车型外观可以在多个法律框架下受到保护。对于希望保护其原创车型外观的汽车生产商来说,本案的判决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本文主要讨论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判决。
案件背景
2010年12月,路虎在车展中展出了其揽胜极光车型,该车型被媒体大量报道。2011年11月,就揽胜极光的外观,路虎提交了申请号为CN 201130436459.3名为“机动车辆”的外观设计申请(授权公告号CN 302053610 S)。2013年11月,江铃提交了申请号为CN 201330528226.5名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的外观设计申请(授权公告号CN 302802915 S),以求保护陆风X7的外观。

路虎在2014年请求对江铃的外观设计专利宣告无效。江铃回击,在2015年对路虎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最终路虎和江铃的外观设计专利都被宣告无效。其中,路虎的专利是由于其申请提交前的公开展览被宣告无效,而江铃的专利又因路虎的在先申请而被宣告无效。江铃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判决一直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其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被维持。
同时,路虎于2016年在北京朝阳法院起诉江铃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北京朝阳法院支持了路虎的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其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两案的判决被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文的议题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
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定汽车的车型外观可以作为多项知识产权的客体。因而,车型外观的权利人有权依据不同的权利基础提起多个诉讼。车型外观所承载的一项权利的丧失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他权利不能得到保护。在本案中,尽管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法院认定路虎仍旧可以分别依据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 原告的商品装潢是否具有显著性,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
- 被告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装潢;以及
- 被告对于商品装潢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产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
对于要件(1),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的相关判决,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述的商品的装潢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本身。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揽胜极光的五个设计特征并非汽车外观的常见设计,也不是仅出于功能考虑的实用性设计。法院还认定揽胜极光的五个设计特征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会将其与路虎进行联系。
另外,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品装潢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路虎就此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以证明其市场宣传力度,以及获得的媒体报道和专业奖项。路虎还提交了证据证明其销售范围以及销售时长。法院认定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所要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对于要件(2),法院认定陆风X7和揽胜极光的车型外观差别较小,因而不能将其二者区别开来。就整体视觉效果来说,陆风X7和揽胜极光的车型外观构成近似。据此,法院判定陆风X7使用了揽胜极光的汽车装潢。
对于要件(3),法院阐明了不正当竞争的成立只需要证明有发生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换句话说,要件(3)的满足不要求实际发生混淆或误认。法院认为网络公共论坛中关于可能发生混淆的留言和相关新闻报道足以证明发生混淆的可能性。
要点
在中国,汽车的车型外观可以承载多项知识产权,例如外观设计、著作权以及特有商品装潢。汽车生产商策略性的市场宣传可以使得汽车的车型外观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到保护。同时,汽车生产商对于其车型外观进行公众展示的时机应予以特别的注意,保证在展示之前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