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仕奇的Phil Merchant、Louise Mansion和Tom Taylor最近为Lexology的《深度解析:太空法律》系列撰稿,共同撰写了一个章节,重点探讨英国知识产权法在太空领域的适用问题。
《深度解析:太空法律》(前身为《太空法律回顾》)全面概述了全球主要司法管辖区规范太空和卫星活动的法律及监管框架。在该章节中,Phil、Louise和Tom探讨了现行英国知识产权法如何适用于太空技术,以及在这个快速发展的领域中进行创新的组织应考虑的战略因素。
[首次发表于Lexology: Lexology的《深度解析:太空法律》:太空领域的英国知识产权]
引言
过去一个世纪以来,太空领域一直是科学探索的活跃领域。空间活动曾是政府机构和航空航天巨头的专属领域,而技术的进步已将这片新边疆向更多参与者和更广泛的创新者敞开。如今,小型公司、大学和私营企业正在开发各种技术,其应用范围涵盖电信、农业科技、量子通信、物流,甚至包括轨道上的制药和半导体制造。这些新兴参与者高度依赖其创新技术的商业化,因此知识产权(IP)保护对其成功而言日益重要。
欧洲专利局(EPO)1、美国专利商标局2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3的最新研究表明,自2010年以来,与空间相关的专利申请量显著增加,其中推进技术、量子技术和遥感等新兴领域备受关注。这些研究还揭示了私营部门、小型企业和高校的参与度日益提高,对于这些主体而言,一套健全的知识产权战略在确保商业可行性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
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现行英国知识产权法在太空技术领域的适用情况,并分析其对在这个快速发展的领域中进行创新的各方所产生的战略影响。
定义与法律框架
知识产权涉及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4,该术语包括专利、商标(包括名称的未注册权利)、注册和未注册外观设计、著作权、数据库权利以及商业秘密。
已授权的专利保护发明(对该技术领域的技术贡献);商标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识(如徽标、公司名称、口号等); 注册和未注册外观设计则保护产品的外部形态(但不包括其功能);著作权保护创意作品(例如音乐、艺术作品、文学作品、数据库);而商业秘密则保护因其保密性而具有价值的机密信息(例如配方、客户名单和半导体制造工艺)。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主要在国家层面裁决。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按地域授予的(例如,为了保护一项发明,企业和个人将在具有商业利益的地区分别注册专利,如英国、美国或日本专利)。某些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区域为单位提供,包括欧盟商标和最近推出的欧洲统一专利。然而,由于英国脱离了欧盟,统一专利的地域管辖权不再延伸至英国,欧盟商标的保护范围也不再涵盖英国。
因此,在英国,知识产权权利的执行依据英国成文法和英国普通法规定,侵权案件由英国相关法院裁决。主要法规包括《1977年专利法》、《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1994年商标法》以及《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DPA)。商业秘密的保护可通过《2018年商业秘密(执行等)条例》实现。
《专利法》、《注册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还分别规定了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注册要求,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作为负责在英国注册知识产权的政府机构,依据这些法律履行职责。
英国是多项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缔约方,这些条约和协定协调了多个司法管辖区知识产权法的某些方面,并提供了在多个地区获得保护的行政高效途径,包括:
- 《在巴黎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巴黎公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PCT);
- 《欧洲专利公约》;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海牙协定》;以及
-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
根据PCT,可在UKIPO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在任何国家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均可转换为英国专利申请。英国专利可由EPO授予的欧洲专利进行生效。然而,尽管PCT和EPO为获得英国专利提供了替代途径,但英国专利的执行仍属于英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并受《英国专利法》约束。同样,其他英国知识产权权利的执行也属于英国法院的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法与航天领域的实践应用
企业和个人申请知识产权旨在保护其商业运营(例如,防止竞争对手生产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或使用受保护的品牌名称或徽标销售竞争产品)。知识产权还可用于获取其他商业利益(包括“专利盒”政策),5许可或出售知识产权,或将其作为抵押进行贷款。知识产权还具有防御价值(即,如果某公司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其自有知识产权组合的存在可使其提出反侵权主张)。
具体应申请哪些以及多少项知识产权,是一种基于权利人所处市场和技术领域的商业决策。
太空技术的主要市场包括上游市场(侧重于空间基础设施的开发和发射)和下游市场(侧重于面向地面应用的空间运营,或源自卫星等在轨物体的产品和服务)。供应链中的某项产品或服务可能包含多个要素,其中每一项均可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一项知识产权可能涵盖多种产品(例如,一项专利保护存在于多种卫星产品中的某个要素),或者一种产品可能受到多项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在卫星内部,推进器和太阳能电池阵列可能各自受到单独专利的保护,而卫星生成的数据——如收集到的地球观测数据——则可能受到数据库权利或著作权的保护,或两者兼有)。
此外,空间供应链不仅涵盖外层空间,还涉及地球表面的多个地点,并可能延伸至多个辖区。这种跨境实施可能需要为每个地区分别申请知识产权(即使相关知识产权所针对的客体相同)。
因此,在保护其创新成果时,企业和个人必须仔细考虑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即产品中受保护的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注册地区(即产品受保护的地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考量会相互重叠;例如,受专利保护的产品不同部件可能位于不同地点(例如,分布式服务器或产品的组装可能在多个地点进行)。
虽然跨境知识产权执法是许多技术领域的共同特征,但太空领域提供了一个更不寻常的角度:供应链的某些环节可能涉及在外层空间进行的活动,而外层空间属于“不可占有的”范畴,其本身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因此,一个额外的问题随之产生——对于在外层空间进行的行为,知识产权如何(如果可能的话)得到执行?此外,如何才能最好地利用知识产权,为至少部分发生在外层空间的运营活动提供保护?
管辖权与领土——延伸与限制
知识产权赋予的专有权利具有地域限制。例如,英国专利可用于限制第三方在英国境内实施侵权行为;反之,不能指望英国专利能限制第三方在邻国的行为。要实现这一点,则需要在该邻国获得独立的专利保护。
众所周知,外层空间不受任何国家占领,但国际空间法确实允许一国对其位于外层空间的某些要素和活动保留管辖权。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的条约》(《外层空间条约》)第八条规定:
凡本条约缔约国为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登记国者,对于该物体及其所载人员,当其在外层空间或在某一天体上时,应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
关于空间物体登记的详细规定载于《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登记公约》规定,空间物体应由“发射国”进行登记,并将“发射国”定义为:
(一) 一个发射或促使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
(二) 一个从其领土上或设备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
此外还规定,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国,缔约国应相互协商确定由哪一国对该物体进行登记。
因此,综合《外层空间条约》和《登记公约》的规定可知,无论哪个国家因发射、安排发射、作为发射地或提供发射设施而对空间物体进行登记,该国均应保留对该物体的管辖权和控制权。例如,对于由英国注册的空间物体,只要英国是该物体的发射委托国,或是该物体从其领土发射的国家,英国将保留对该物体的管辖权。
鉴于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及相关英国立法(《1986年外层空间法》和《2018年航天工业法》),在英国注册的空间物体属于英国管辖范围,因此可以设想,原则上英国知识产权法可被视为适用于所有被发射至外层空间、列入英国登记册且处于英国管辖和控制之下的物体。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主张,在太空中于英国注册的航天器内或其上实施的行为,可被视为在英国境内实施(尽管外层空间本身没有任何部分属于英国领土)。
英国也是《国际空间站(ISS)政府间协定》(ISS-IGA)的签署国。该协定第21条专门涉及知识产权,并规定:
就知识产权法而言,在空间站飞行组件内或其上发生的活动,应被视为仅发生在该组件登记国(即合作伙伴国)的领土内;但对于欧洲航天局(ESA)登记的组件,任何欧洲合作伙伴国均可将该活动视为发生在其领土内。
因此,对于欧洲航天局(ESA)成员国而言,《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定》(ISS-IGA)提供了将本国领土范围扩展至ESA模块的选项(就知识产权而言)。这为将英国领土范围扩展至包括国际空间站的ESA模块提供了依据(因此,有限数量的外层空间活动可被视为在英国境内进行)。
然而,上述论点(无论是基于《外层空间条约》关于空间物体上或涉及空间物体的活动,还是基于《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定》关于欧洲空间局模块上活动的规定)均须符合英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并符合该法所界定的英国知识产权管辖范围。
《专利法》第60(1)条对专利侵权的含义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构成直接侵权,必须是在英国境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针对专利工艺(使用或提供使用)或专利产品(制造、处置、提供处置、使用、进口或持有)实施特定行为。
《专利法》第60(2)条还规定了“间接侵权”,其具有双重地域限制:如果个人或公司在英国境内供应或要约供应与发明实施所必需的任何手段,且其明知或显而易见该等手段适合且旨在使该发明在英国境内实施,则构成对英国专利的侵权。
《商标法》第9条规定了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其中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英国使用该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第 16 条赋予作品著作权人一项专有权利,即在英国境内实施规定的行为(例如,复制作品并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品)。
然而,尽管有这些定义,但是根据这些法律所界定的侵权行为并不严格限于英国境内。《专利法》第132条扩大了该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将其延伸至马恩岛;英国领海;《1964年大陆架法》所界定的英国大陆架;以及在《1998年石油法》相关条款所指明的区域内实施的行为。
同样,《商标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根据第107条和第108条扩展至马恩岛、英国领海以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大陆架。《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的地域适用范围扩展至英国领海,并在特定条件下扩展至大陆架;此外,通过单独的枢密令,该法部分条款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包括马恩岛在内的其他领土。
因此,尽管上述法律在管辖范围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延伸,但这些延伸均有明确规定。鉴于针对英国注册知识产权的空间相关管辖范围延伸并无相应规定,至少根据现行立法,英国在专利、商标、设计或版权侵权方面的管辖范围似乎不太可能延伸至属于英国管辖范围内的空间物体。这似乎需要另一项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国家也已沿此思路颁布了以太空为重点的知识产权立法。例如,同样是《外层空间条约》和《注册公约》签署国的美国,已在其专利法中实施了一项明确规定。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5条(外层空间中的发明):
任何在美国管辖或控制下的空间物体或其组件上,于外层空间内制造、使用或销售的发明,均应视为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或销售。
同样,作为批准《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定》(ISS-IGA)立法的一部分,德国行使其权利,将国内知识产权法延伸至发生在欧洲航天局(ESA)注册组件上的行为。6 此外,在《欧洲共同体专利条例》起草初期,曾提出一项条款,明确将该立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延伸至欧洲成员国管辖和控制下的空间物体。7 然而,共同体专利最终未能实现,其继任者 (统一专利)的立法中亦未包含相应条款。
英国似乎并未采取任何举措来实施类似的管辖范围扩展。即便是《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定》第21条规定的管辖范围扩展,英国似乎也未明确采纳(尽管1993年似乎曾向欧洲航天局作出过相关保证)。8
鉴于目前英国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在英国注册的空间物体的可能性(无论是否明确)似乎微乎其微,寻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商业实体必须将重点放在地球上可获得的保护上,因此必须考虑优先在哪些陆地领土上寻求保护。
例如,可在地球上的制造地点或空间物体在某领土内销售时,对其行使知识产权。对于返回地球的任何物体,包括在太空中制造并返回地球用于使用或销售的任何产品,均可对其行使知识产权。
另一种选择是在空间物体制造完成后、发射前穿越国家边境时对其行使知识产权。因此,一种策略是在发射设施所在地获得保护;随着英国即将具备发射能力,我们可能会看到大量与太空相关的知识产权在英国获得保护。
然而,针对暂时位于英国境内的航空器,存在一些侵权豁免条款,这些条款可能适用于空间物体(例如,在运输至发射设施过程中暂时位于英国境内的空间物体)。《专利法》第60(5)(e)和(f)条规定:
5. 除本款规定外,本应构成发明专利侵权的行为,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e. 该行为包括在相关飞机、气垫船或车辆的机体或运行中使用产品或工艺,且该飞机、气垫船或车辆已暂时或偶然进入或正在穿越英国(包括其上空领空及其领海),或使用此类相关飞机、气垫船或车辆的附件;
f. 该行为系在如上所述已合法进入或正在合法穿越英国的豁免航空器上使用,或将此类航空器的任何部件或附件进口至英国,或在英国境内使用或储存该等部件或附件;
该抗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或工艺的使用(例如,不包括制造),且取决于“航空器”的定义以及相关空间物体的性质。
根据《专利法》第(60)(7)条:
- “相关航空器”被定义为“……属于任何国家(英国除外)的航空器,该国系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的缔约国,或系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且
- “豁免飞机”被定义为“适用《1982年民用航空法》第89条……(关于专利索赔豁免扣押的飞机)的飞机”。
《巴黎公约》本身并未对“航空器”一词作出定义。在采纳该立法时,部分国家决定将航天器明确纳入豁免范围,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关于专利权例外与限制的问卷》中所示。9 然而,英国并不属于这些国家之列。
英国民航局(CAA)的《基本条例》将飞机定义为“任何能够在大气中依靠空气的反应(而非空气与地球表面的相互作用)获得升力的机器”,并在此基础上,CAA在其出版物《什么是飞机?》 10中指出,空气呼吸式发动机属于航空器,但火箭则不属于。
因此,临时存在抗辩似乎仅在有限情况下适用于位于英国境内的空间物体,第三方不应假定在英国境内可援引该抗辩。为发射目的进口至英国的空间物体,可能会被视为侵犯了在英国注册的知识产权。
不过,立法仍有更新空间,以扩大“临时存在”条款的适用范围,使临时进口的空间物体免于被认定为侵权。可以设想,政府可能会认为此类变更有助于支持英国发射行业,并鼓励海外第三方利用英国的发射设施。
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
另一个可能影响英国专利相关属地范围的因素是权利要求的范围。
专利起草人最好确保在界定英国专利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中,将地球上的物体和活动置于首要位置。例如,对于分布式计算发明等方法,权利要求可针对在地球上进行的操作;而对于低重力制造设施等装置,权利要求可针对产品返回地球后的形态 (或工厂设备在发射前的形态)。
英国判例法还就权利要求所涉方法必须在英国境内实施的程度提供了一些指导,至少在间接侵权方面是如此。
Menashe Mercantile诉William Hill案11涉及一套同时使用远程主机(位于安提瓜)和英国本地终端计算机的博彩系统。用户购买一张光盘,将其安装在英国境内的计算机上,即可与位于海外安提瓜的计算机进行交互,从而构建了据称构成侵权的系统。法院认可,在英国境内提供的光盘构成与发明本质要素相关的材料。然而,有观点主张,由于主机(也是该发明的必要要素)位于海外,该发明并未在“英国境内实施”。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并裁定由于该专利系统正在英国境内使用,因此构成专利侵权;就此而言,无论主机位于何处,均可视为由用户在英国境内使用。
随后,Menashe案被援引于“Research in Motion诉Motorola案”12(该案涉及在加拿大发生的行动)以及“Illumina, Inc诉Premaitha Health Plc案”13(该案涉及在台湾发生的行动)。
Illumina案涉及用于检测胎儿异常的无创技术专利。被指控侵权方的流程包括在英国进行的DNA制备和测序,但后续的数据分析在台湾进行。台湾分析的结果将返回位于英国的实验室。被告辩称,由于检测和分析步骤(对专利的发明概念至关重要)将在英国境外进行,因此不构成侵权。法院裁定,关键问题在于专利方法“实质上”是在何处实施的;根据Illumina案的事实情况,所主张的方法实质上是由英国的实验室实施的。如果该过程“实质上在英国”进行,那么计算机的位置并不重要。否则,如果仅通过使用海外服务器就能规避侵权,考虑到数字传输的便捷性以及将计算机处理转移至海外的能力,此类专利的侵权行为将变得过于容易规避。
在上述提及的案件中,无论服务器位于其他国家还是外层空间,该逻辑均适用(在Menashe案中,Aldous法官特别举例说明了主机计算机位于卫星上的情况)。14 因此,尽管每起案件均需视具体事实而定,但已有明确的判例表明:若任何数据处理是在空间物体上进行的,但实质上专利方法是在英国境内实施的,则可能被认定构成英国专利侵权。
谨慎地起草专利权利要求,并使其最大限度地提高最终基于英国(或其他领土管辖区)境内事实制止侵权人的可能性,这显然具有显著益处。
侵权与商业秘密的评估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要执行专利权,必须将被指控侵权的物品或方法与专利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寻求行使专利权的公司可能会进行彻底调查或购买产品(即“诱捕式购买”)来完成这一评估。然而,对于太空相关活动而言,这可能较为困难——太空物体一旦进入太空便难以被观察,甚至在发射前即使位于地球上也可能无法接受检查。
知识产权持有人仍可针对其怀疑侵权的竞争对手尝试行使专利权,并在民事诉讼前要求其披露相关材料。不过,此类行动并不保证成功,且不能仅基于推测——若未能提供合理依据,原告面临被驳回诉讼的风险。尽管英国设有披露制度,被指控的侵权方通常需提供详细描述其系统的工艺或产品说明(PPD),但要使诉讼得以启动(从而促使对方提供PPD),必须有充分的依据来支持侵权指控。因此,专利权人最好不要依赖对空间系统运作方式的推测、推论或假设。由此可见,那些清楚意识到可能涉及侵权专利的实施者,在公开描述其系统时可能会故意保持模糊。
与这一风险并存的是,据观察,要获得一项发明的专利,专利申请必须予以公布(从而向全世界披露该发明的技术细节)。这被称为“专利交易”,也是专利制度的基础;发明人将通过广泛分享其知识,从而获得有限期的垄断权。当然,当发明人合理担心自己实际上无法享有垄断权时,这种“交易”机制便会变得脆弱。如果能够对发明保密,创新型企业就需要在专利保护的益处与公开带来的弊端之间权衡;如果评估认为专利难以执行,一些企业可能会选择放弃专利保护以避免公开。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依靠商业秘密来获得保护。商业秘密是一种因其保密性而具有价值的机密信息。根据定义,它无需向公众披露,但其保护范围比专利更为有限;例如,商业秘密无法防止竞争对手的独立创造。此外,在处理“不可专利”的主题(例如某些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时,商业秘密可为创新者提供帮助。鉴于某些航天相关技术的性质,可以设想,部分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专利保护的替代方案。在制定任何详尽的知识产权战略时,都应权衡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
商业航天时代的品牌
就为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业化机会而言,太空是一片新边疆,并有可能成为“亿万富翁的游乐场”。例如,政府资助的探索已不再是太空旅行的唯一形式;包括埃隆·马斯克的太空探索技术公司(更广为人知的名称是SpaceX)和杰夫·贝索斯的蓝色起源在内的私营公司,只是活跃在太空旅行领域的两个知名品牌例子。2025年2月,全球太空旅游市场规模已超过8.76亿美元,预计到2030年将突破130亿美元。15
由于目前尚无针对太空领域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希望保护自身品牌的公司必须借助传统的国家知识产权框架来实现这一目标。
这样做的原因有很多。首先,这可以保护企业在品牌开发和市场拓展方面的投资。消费者或商业合作伙伴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认知,正是通过品牌名称的使用而形成的。因此,正如在任何其他面向消费者的行业一样,商标对于在新兴太空旅游市场中保护品牌至关重要。该行业的潜力可与当今的商业民航业相媲美:它们既服务于企业,也面向消费者,并构成了世界上最具辨识度的品牌之一。这些公司正在相互竞争,以提供最佳(或最便宜)的产品和服务,并希望据此在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通过许可、吸引投资等方式优化品牌商业化,同样需要注册权利,包括保护品牌及其核心产品或服务的商标。
这也是一个防御机制。凭借注册商标,或通过使用产生的名称上的未注册权利,可以阻止第三方使用过于相似、会在市场上造成混淆或损害商标声誉的名称。
不难设想,未来保护范围将扩展至太空领域(例如通过扩展《马德里议定书》体系)。但就目前而言,在太空运营品牌的企业需要评估其在地球上的哪些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包括制造、进口及销售商品或服务等),并据此进行可注册性检索并提交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亦是如此。
商标是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中注册的。在商标申请程序(即申请并获得注册商标权的实践)中,以及指定类别时,可采用现行的尼斯商品和服务分类体系。因此,在注册商标时,应选择最能涵盖公司商业活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或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可涵盖产品制造和供应链的不同环节。例如,对于太空制造,该商标应涵盖这些成果在返回地球后,销售给地球上的医疗公司和消费者的产品(因为太空服务的营销和推广很可能在地球上进行)。
以一家希望将轨道上产品制造商业化的公司为例。可选的合适类别可能包括第39类(货物的运输、包装和储存)、第40类(制造)和第42类(科学研究和设计)。可在每个类别中具体列明特定商品和服务——例如:尽管从技术上讲,第三方可能在不侵犯某些地球国家权利的情况下(在缺乏上述延伸保护条款的司法管辖区)开展太空旅游飞行等活动,但任何竞争对手仍需在地球上设计和制造航天器、销售机票、推广服务,并执行发射和再入操作。因此,实际情况是,只要在这些商品和服务将在地球上提供的相关司法管辖区获得了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就足以提供(在此例中)所需的保护。
- 第39类:发射、在轨和再入服务,即将他人的有效载荷运往太空、通过太空以及从太空运回;
- 第40类:提供太空制造服务,以及在微重力环境下对材料进行定制制造和加工;以及
- 第42类:太空制造领域的技术研发,以及在太空制造、制药和生物学领域进行科学研究和数据分析。
结论与展望
与其他技术领域一样,空间技术可受到现行知识产权框架的保护,且无论在上游还是下游市场,针对空间相关技术申请专利的意愿都在持续增强。
就目前情况而言,英国并未明确将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延伸至外层空间实施的行为。此外,根据国际法,英国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是否会产生将相关英国知识产权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由英国注册的空间物体实施或发生在其上的行为的效果,这一点也值得商榷。
然而,一项侧重于地面活动的知识产权战略,仍可针对许多以太空为重点的组织的行为提供有效保护。目前,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在内的大多数侵权行为,更可能发生在地球上(至少在实质上如此)。例如,针对太空物体制造的专利权利要求可在制造地得到执行,从而避免针对太空活动展开结果不确定的诉讼。
尽管目前似乎尚无制定以太空为重点的知识产权立法的计划,但越来越明显的是,在太空开展的活动有可能成为商业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包括高价值产品的制造(例如药品和半导体产品),以及实施人工智能驱动的图像处理和通信流程。未来还将出现更多高价值的太空开发项目,例如矿物开采和人类定居。随着这些技术的成熟,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可能不再足以确保创新者获得充分的商业保护,届时将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澄清。
为了支持英国创新者未来的商业化进程,我们希望看到英国立法将英国的领土范围扩展至英国登记册所登记的太空物体,并将现有的“临时存在抗辩”扩展至航天器。
脚注
1 EPO《技术洞察》报告:《太空推进系统》、《太空传感与绿色应用》及《量子技术与太空》,https://www.epo.org/en/searching-for-patents/business/technology-insight-reports。
2 美国专利商标局,《太空经济的私有化:基于专利的美国政府与私营部门参与展望》,https://www.uspto.gov/ip-policy/economic-research/publications/reports/privatizing-space-economy-perspective-us。
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技术趋势技术附件:太空运输的未来》,https://www.wipo.int/web-publications/wipo-technology-trends-technical-annex-the-future-of-transportation-in-space/en/index.html。
4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定义”,https://www.wipo.int/wipolex/en/text/283854。
5 “专利箱”制度针对专利发明产生的利润提供企业所得税减免,https://www.gov.uk/guidance/corporation-tax-the-patent-box。
6 《空间站公约》,1998年9月11日(《联邦法律公报》1998 II 第2445页),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intraums_bkg/BJNR244520998.html。
7 《关于共同体专利的理事会条例提案》,第3(2)条,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52000PC0412。
8 欧洲航天局公报第79期,1994年8月,https://www.esa.int/esapub/bulletin/bullet79/balsano.htm。
9 参见第6节的答复,https://www.wipo.int/en/web/scp/electronic-forum/exceptions/index。
10 https://www.caa.co.uk/publication/download/18945。
11 Menashe Mercantile诉William Hill案 [2002] EWCA Civ 1702。
12 Research in Motion诉Motorola案 [2010] EWHC 118 (Pat)。
13 Illumina诉Premaitha Health案 [2017] EWHC 2930 (Pat)。
14 Menashe Mercantile诉William Hill案,第32段。
15 Eva Morletto,《太空旅游对超级富豪的意义》,《奢侈品论坛》(Luxury Tribune),2025年2月18日,https://www.luxurytribune.com/en/the-stakes-of-space-tourism-for-the-ultra-rich。
Subscribe to receive more articles like this he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