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我已经在美国注册了商标,是否可以以此在中国主张权利?
答:不能。根据地域性原则,美国商标注册不能在中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自美国商标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您在中国就相同商标及相同商品/服务提交注册申请,则可以主张以美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如果您的美国商标包含图形设计要素,并构成著作权作品,且您发现他人在中国抢先注册了该商标,则您的美国商标注册可以作为您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证据。由于著作权受到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因此您可以据此在中国针对该抢先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问题2:是否需要将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分开注册?
答:并非必须,但我们强烈建议您将图形和文字分开注册。在中国,由图形和文字组成的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和文字部分将分别进行审查。如果其中任何一部分与已有的商标构成冲突,则整个组合商标将被驳回。如果分开申请,其中一项可能更容易通过实质审查。此外,组合商标将被视为一个整体。商标的使用形式应当与注册形式保持一致。如果将图形和文字组合注册为一件商标,那么单独使用文字或图形都无法受到该注册商标的保护。因此,最佳的实践是分别提交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申请,以确保审查更加顺利,并获得更全面的保护。
问题3:中国的“类似群”制度是什么?为什么它很重要?
答:与许多国家直接采用尼斯分类的 45 个类别而不做进一步划分不同,中国将每个类别进一步划分为“类似群”(即子类)。在中国,商标保护的范围仅限于您所指定的具体类似群。例如,在第 25 类(包含服装、鞋、帽等商品)中,存在“服装”(2501-2505)、“鞋”(2507)、“帽”(2508)、“袜”(2509)等不同的类似群。若仅将商标注册在“服装”上,则不能在“鞋”、“帽”或“袜”上获得排他的权利。若想获得全面的保护,必须在某一类别内有针对性地选择并覆盖所有相关的类似群,这相较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而言,需要更为精细的布局。
问题4:申请提交后,是否可以增加商品或服务项目?
答:不能。在中国,申请提交后不允许增加商品或服务项目,一旦提交,就不能再添加新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以扩大保护范围,除非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发出补正意见,要求修改不可接受的商品或服务描述。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针对审查员质疑的项目增加性质相近的项目;若想进一步保护超出初始申请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则必须提交新的独立申请。
问题5:我的商标因与现有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应该如何处理?
答:您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CNIPA的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根据法律规定,该期限包括15天的电子通知接收期和随后15天的复审申请期,且不可延长。不过,您可以先按期提交简短的复审申请,并在随后的3个月内补充详细的理由和证据。您需要针对驳回理由来准备复审理由。就本案而言,您应重点阐明您的商标与在先商标不构成近似。此外,如果引证的在先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缺乏使用,您还可以对该在先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作为克服该驳回障碍的补充手段。此外,您也可以考虑与在先商标的权利人进行协商,请其出具同意双方商标共存的书面文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CNIPA认为双方商标仍然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则没有义务接受该书面文件。事实上,近年来这种书面同意书被接受的情形较为罕见。
问题6:我的商标申请因包含描述性或误导性内容而被驳回,这是为什么?
答:中国的审查员严格执行商标应具有足够显著性才能获得注册的要求,也不会允许任何可能具有误导性的商标注册。仅描述商品质量、功能或原料的商标,或可能在这些方面产生误导的商标通常会被驳回。此外,暗示性商标的注册空间也越来越小。相比之下,臆造词更容易被接受。如果您的申请被驳回,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CNIPA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此外,如果描述性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足够的显著性,也有可能获准注册,但申请人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问题7:如何应对“商标抢注人”?
答:如果抢注人恶意申请/注册了您的品牌,您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 如果抢注申请仍处于三个月的公告期内,您可以提出异议。
- 如果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您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上述程序中,您通常需要证明自己对该商标已在先使用或拥有在先权利,并证明抢注人的恶意。近期的行政和司法实践表明,仅凭抢注人的恶意行为就足以将该商标从注册簿中移除。
- 如果该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未实际使用,您可以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很多恶意注册的商标旨在通过商标转让获利,其中大部分并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
问题8:在中国,如何应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撤销?何种行为构成商标“使用”?
答:为对抗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其在撤销申请所指明的三年期间内,在中国境内对该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可接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显示在中国市场发生交易的销售发票、合同及货运单据;
- 带有日期及发行渠道的广告材料(例如:报纸、杂志、广告牌、网络广告);
- 在中国参加交易会或博览会的参展记录;
- 带有生产日期的产品包装、标签及宣传材料;
- 显示向中国消费者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记录(例如天猫、京东)。
商标必须以核准注册的形式使用,但不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小幅变体可以被接受。需要注意的是,象征性使用(例如内部使用或作为礼品赠送给员工)不构成真实使用。此外,使用地点必须在中国大陆,在香港、澳门或台湾的使用情况不计在内。
问题9:直接向CNIPA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与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马德里体系提交申请的区别是什么?
答:直接向CNIPA提交申请,通常流程完成得更快(7-12个月),且可利用类似群制度覆盖更全面的商品/服务范围,最终获得一件独立的中国注册。相比之下,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在指定多个国家时成本更低,但审查周期更长(12-18个月)。此外,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中国注册的有效性取决于“基础注册”的有效性,存在因“基础注册”失效而导致中国注册失效的风险(即“中心打击”制度)。
问题10:我通过 WIPO 的马德里体系提交了指定中国的国际商标申请,现在收到了 CNIPA 依职权作出的驳回通知,通知中规定我应在 15 天内答复。请问,该期限应如何计算?我应该如何处理?
答:答复的期限为自WIPO发出通知之日起的30天,这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WIPO发出的通知视为在15天内送达商标申请人,申请人自收到通知起有15天的时间来提出驳回复审。例如,若通知日期为2026年3月1日,则答复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您可以在中国商标代理机构的协助下,向CNIPA复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以应对该驳回决定。尽管该期限无法延长,但您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简要的复审申请,并在之后的3个月内补充详细的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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