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去一年,欧盟商标实务的实质性变化较少,2025年的修订主要集中在外观设计方面。 对于关注外观设计最新动态的人士,Mike Shaw的文章提供了详细概述。尽管如此,2024年的《审查指南》仍在商标方面引入了若干重要变化,特别是在程序清晰度、数字证据和新兴技术分类方面。重新审视这些变化以评估其实际影响是很有必要的。
指南
关于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审查指南》于两年前的2024年3月31日生效,那些变化在2025年版本中基本保持不变。那些变化旨在提高程序清晰度、与不断发展的判例法保持一致,并提高商标和外观设计审查的效率。鉴于那些变化在实践中已实施近两年,我们将在下文中探讨其实际效果。
证据提交
那么,我们在哪些方面注意到了重大变化和改进?一个重要的新增内容是关于证据提交的方式(A部分,第10节)。随着对数字平台和技术的依赖日益加深,《指南》对在线证据规定了更明确的要求,例如明确指出仅有网站证据是不够的。
特别是在商标因未使用遭遇挑战时需证明真实使用时,一个重大变化是:来自可编辑网站(如在线百科全书维基百科或类似来源)的打印件本身不能被视为具有证明力。另一个明确之处涉及社交媒体证据,此类证据虽可接受,但增加了如何确保其具有可信度的规定,例如,需包含屏幕截图、发布日期信息、URL、文件分析数据,以佐证此类证据、提高其可信度。
近期的上诉决定与《指南》中的这些规定具有一致性。例如,在Chanel诉Simb d.o.o的案件(EUIPO,第五上诉委员会,2025年3月20日,R 1603/2024-5),第五委员会接受了补充上诉证据,并重申维基百科摘录本身不具有可靠性,其本身不能作为证据;过往时期广告如果没有配套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广告当时发布过、影响到了多少受众、以及是在哪个地域范围内发布的,其证明力也微乎其微。相反,该决定也强调,注明日期的社交媒体帖子和YouTube营销活动数据,如果能够与相关地域具有关联,并得到国内媒体和户外广告活动的佐证,则可以支持通过使用增强的显著性
公共道德与政策– 第7(1)(f)条 驳回理由的明确
修订后的《指南》还进一步明确了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7(1)(f)条基于公共政策或公认道德原则予以驳回的情形。EUIPO现在强调一种情境方法,即考虑相关公众在申请时的可能认知。含有攻击性语言、煽动仇恨或助长歧视的商标,即使经过艺术化设计或仅用于小众市场,也很可能被驳回。这彰显了EUIPO确保商标不损害基本社会价值观的承诺。
程序效率
程序上的改进包括对注册处运作模式的优化(M部分,第1节),涵盖名称和地址变更、商标修改、以及许可协议。这些更新简化了行政程序,并确保了官方记录的一致性。此外,在马德里申请的处理方面也实现了效率提升。
恢复失效权利 – 错过续展截止日期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另一个重要且有趣的变化涉及失效权利的恢复(A部分,第9节),该部分明确了在错过程序期限情况下的恢复权利标准。法院此前对恢复失效权利时“尽到一切应尽注意义务”这一标准的解释较为严格,而《指南》现在详细阐述了各类不幸情况可能被如何考量,其中包含发生某些常见错误时该原则如何适用,例如电子邮件未送达、EUIPO因不可抗力错误导致权利失效、甚至如何处理申请人因财务困难未能缴纳续展费的情况。
修订后的框架为那些因不可预见情况而寻求恢复失效权利的申请人增强了法律确定性。尽管如此,在实践中,恢复欧盟商标或外观设计依然极其困难,这使得申请人及代理人承担的注意义务远高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
除了上述程序性调整,2024年《指南》还引入了与数字资产和非同质化代币(NFTs)相关的修订,这些都是非常热门的话题。下文将结合新《指南》,并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进行更详细的探讨。
在上诉期届满前撤回申请 – Nightwatch案件的决定
近期的判例法对EUTMR第139条(4)(b)条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该条款规定了欧盟商标(EUTM)申请在遭遇驳回后的转换事宜。在Nightwatch案件(R1241/2020-4),第四上诉委员会认为,在上诉期届满前撤回EUTM申请,可阻止驳回决定生效,从而保留了申请人将申请转换为欧盟成员国国内商标申请的权利,且不受到因相同驳回理由而禁止转换的司法管辖区限制。这一解释有别于EUIPO的长期做法,因此促使执行主任依据EUTMR第157(4)(l)条将该事项提交给了大上诉委员会。
在2024年10月15日的附理由意见书中,大上诉委员会维持了先前决定,确认只要在提交撤回申请时驳回尚未生效,转换仍然是可行的。委员会解释说,只有在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发生任何使其失效的介入事件时,驳回决定才具有最终效力。在上诉期届满前和上诉决定发布之前的撤回申请即属于介入事件,这意味着驳回决定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能禁止转换。
实际示例
假设某个EUTM申请遭遇驳回了,原因是标识被认为依据EUTMR第7(1)(c)条而对某些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根据第139(4)(b)条,在任何存在相同描述性含义的成员国,转换通常会被禁止。当驳回理由基于特定语言的考量,这可能会带来困难,因为驳回可能会延伸到多个司法管辖区。然而,根据Nightwatch案件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在上诉期届满前、且在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前就提交了撤回EUTM的申请,则驳回决定不产生法律效力,转换仍然可行。这为希望保留国家层面申请机会的申请人提供了宝贵的程序性保障。
虚拟商品、虚拟服务和NFTs的分类
虚拟商品属于第9类,且为了被接受必须要具体说明商品或商品类型(例如,“虚拟商品,即虚拟服装”)。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第35类针对虚拟商品的零售服务。无需指明虚拟商品呈现的数字形式(例如“数字文件”、“可下载软件”等),未作此类指明的术语亦可被接受。
至于虚拟服务,将根据其本质特征以及对现实世界的影响进行分类。例如,“通过虚拟环境提供的财务咨询”属于第36类,因为无论该服务是面对面提供还是通过虚拟方式提供,其对现实世界的影响是一样的。然而,“提供虚拟食品和饮料”将被视为是一种娱乐形式而划分到第41类,因为虚拟食品和饮料不可能像第43类现实世界食品和饮料那样为人们提供营养。
“非同质化代币(NFTs)”一词本身在第9类中是不被接受的,因为必须要明确NFT所认证的资产类型。与商品相关的NFTs,其分类取决于该NFTs所关联的对象。例如,“经NFTs认证的虚拟手提包”属于第9类,而“经NFTs认证的手提包”属于第18类。与服务相关的NFTs,具体要看服务是(i)与经NFTs认证的资产相关(例如,“提供经NFTs认证的商品交易市场”或“经NFTs认证的虚拟服装零售服务”),还是(ii)与NFTs本身相关(例如,“与NFTs相关的技术服务”)。
评估虚拟商品和服务的显著性
在评估虚拟商品和服务的商标的显著性时,其在现实世界中的对应物、以及现实世界对应物的营销方式或公众认知方式,会在评估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如果虚拟商品或服务描绘或模仿其现实世界对应物,那么在现实世界商品或服务上被认为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其对于虚拟对应物而言也很可能同样缺乏显著性。然而,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评估。
在T‑1163/23(Glashütte ORIGINAL)案件中,该案涉及商标Glashütte ORIGINAL在可下载虚拟手表和时钟上的显著性,普通法院维持了EUIPO驳回该商标的决定。法院认为,如果虚拟商品仅仅是对现实世界商品的再现,或者它们再现或模拟了现实世界商品的功能,那么相关公众对现实世界商品的认知原则会被转移到其虚拟对应物上。因此,消费者会将该商标与Glashütte镇在制表业方面的既定声誉联系起来,该商标因此被认为具有描述性且缺乏显著性。
虚拟商品与现实世界商品的比较
虚拟商品与其现实世界对应物并不相同。虚拟商品和现实世界商品可能被视为相似,但这是一个须由EUIPO来评估的法律问题。该评估仅限于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
鉴于虚拟商品的新颖性,EUIPO似乎不愿意就相关市场假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当事人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对于支持相关商品之间相似性认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相关因素包括:现实世界商品的生产者是否通常也会生产其虚拟对应物(反之亦然),以及现实世界商品与其虚拟对应物是否具有相同的功能和用途等。
在EUIPO第B003199946(VINICIO和INITIO)异议案件中,异议部门认为,针对化妆品等虚拟商品的零售服务与针对实体化妆品商品的服务不构成相似。这主要是因为异议方没有提供任何理由或证据来支持其关于虚拟商品零售服务与其现实世界对应物零售服务构成相似的立场,而EUIPO认为相似性不能想当然地认定。该决定强化了EUIPO的立场,即在主张实体商品或服务与虚拟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相似性时,提供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虚拟商品的真实使用 -单纯的推广活动
已经明确的是,在线上或虚拟环境中,如果仅在虚拟商品上使用商标以推广或促进现实世界商品的购买,不构成该商标在虚拟商品上的“真实使用”。在虚拟商品上的真实使用要求虚拟商品本身以商业方式提供。
欧盟手工艺和工业产品地理标志
发生了什么变化?
自2025年12月1日起,手工艺和工业产品的生产商和制造商将能够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寻求地理标志(GIs)保护。该保护将补充目前适用于食品和饮料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这源于一项于2024年11月16日生效的新条例。在此之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在欧盟范围内尚未统一,工业和手工艺产品的生产商只能依赖各国自身的地理标志体系。根据新条例,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26年12月2日之前,将现有的国家地理标志告知EUIPO,以便这些标志在新欧盟体系下获得注册,此后现有的国家地理标志权利将不再存续。
这将影响谁?
这一变化将影响到那些产品具有与特定地理区域相关的独特品质的生产商,例如珠宝、玻璃、鞋类、纺织品、瓷器、乐器和家具等。以“Luthier de Cremona”为例,这是一个法国地理标志,指由Cremona地区的制琴师制作的luthiers。新体系也将向非欧盟国家的地理标志开放。
希望这一变化能对这些生产商产生积极影响,激励他们“投资新产品、发扬传统技艺、吸引旅游业”。生产商将能够使用受官方保护的地理标志,从而确保产品的产地和生产工艺具有透明度,并让消费者放心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是正品。重要的是,这也将使生产商能够对非法使用该地理标志来生产或销售产品的行为采取行动。

注册流程
生产商团体将能够通过地理标志门户网站,在线提交手工艺品和工业产品的地理标志申请。申请将首先在申请人指定的欧盟成员国国内进行审查并公布。如果没有收到任何异议或反对意见,申请将进入第二阶段,由EUIPO进行审查并公布。如果申请仍旧未收到任何异议或反对意见,则将进入注册环节。
结论
尽管2025年并未给商标审查带来重大变化,但2024年的修订仍在以有意义的方式影响着实践。从数字证据、程序效率,到虚拟商品和NFTs的分类,《指南》体现了《商标法》现代化发展的趋势,这将受到商标权人和从业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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