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新修订版已于2025年6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源于传统法律框架难以覆盖数字经济的复杂场景。近年来,商业活动大规模转向线上,衍生出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强制压价、大企业拖欠账款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法针对性地设立预防机制,禁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或平台规则实施不正当竞争,细化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规则。同时扩充了混淆行为的类型,并衔接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的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
- 禁止非法获取数据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第十三条第三款)。 - 打击虚假交易、虚假评价与恶意退货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第十三条第四款)。 - 禁止平台强制低价销售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十四条)。 - 规制优势地位滥用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在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第十五条)。 - 扩充混淆行为类型
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禁止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含简称、字号)、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第六条)。 - 提高罚款上限并追究个人责任
商业贿赂、商业诋毁、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由人民币30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商业贿赂情形下,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需承担个人责任,最高可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第十九条)。 - 确立域外管辖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本法(第四十条)。
简而言之,新法显著加强了对平台经济的监管,细化了恶意交易的形式,提高了处罚力度,并将境外实施的不正当竞争纳入管辖范围。修订后的法律将更有效应对网络侵权,引导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平竞争。有关域外管辖的长臂条款的实践效果及是否会引发法域冲突,有待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