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2025 年7月2日作出判决,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和上诉委员会之前作出的关于撤销法拉利欧盟注册商标TESTAROSSA 的决定。
背景
Testarossa 是法拉利在 1984-1996年间制造的一款汽车,期间生产了约 10,000 辆。
2014年和2015年,一名德国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法拉利的 TESTAROSSA 商标注册,理由是该商标已连续五年未在欧盟真正使用。
欧盟知识产权局和上诉委员会都认同该商标并未被法拉利真正使用,指出法拉利在 2010 年代的相关五年期间没有制造或分销任何Testarossa新车。
上述机构还认为,此期间内Testarossa汽车的二手销售不能视为是法拉利自己的真实使用,因为这些转售无需经过法拉利的同意。
最后,法拉利提供的认证Testarossa二手汽车及其零件真实性的鉴真服务被认为是在FERRARI商标之下提供的服务,而不是在TESTAROSSA商标之下提供的服务。
普通法院的裁决
法拉利对上述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与上诉委员会的裁决相反,普通法院认为,经法拉利授权的分销商或零售商的二手车销售服务是“基于法拉利默示同意的指示性销售” (第45段)。
普通法院还指出,法拉利通过其鉴真认证服务直接参与了授权分销商和零售商销售部分二手Testarossa汽车的过程,因为该服务确认了车辆的真实性。
法拉利还就Testarossas的零部件销售提出了争辩。其网站特别确认,法拉利“拥有 1995 年之前所有法拉利车型原厂零件的全球独家经销权”(第 89 段),且本案中证明的零部件和配件的销售“由 [法拉利]与其存在经济和合同关系的授权分销商和零售商进行”。
此外,法拉利的认证服务还包括对二手Testarossa汽车主要部件的来源的认证。因此,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法院认为法拉利已证明其默示同意第三方在零部件和配件中使用 TESTAROSSA标志。
因此,欧盟普通法院完全推翻了之前的裁决,并恢复了法拉利对TESTAROSSA 商标的注册。欧盟知识产权局仍可在获得普通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就这一判决向欧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上诉,但就目前来说,法拉利已成功通过二手车型及其零部件的销售和认证服务,证明其对TESTAROSSA商标的真实使用。
这对于汽车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可喜的胜利,并且似乎加强了欧盟对古董车型品牌的持续保护,这些保护是通过在原制造商直接或默示同意下进行的二手销售进行的。二手市场是汽车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古董车型及其零部件。只要原制造商继续通过类似法拉利的活动参与二手市场,就可以比以前更放心,因为在欧盟对古董车型品牌的商标权正在得到维护。
然而,根据具体情况,例如本案,争议商标的声誉可能构成众多因素之一,这些因素有助于判断相关经济领域是否存在正当行为,以维护或创造受商标保护商品的市场份额,这符合上文第22段所引用的判例法。尤其如上文第44段所述,如果一辆特别抢手的汽车由商标所有人授权的经销商或分销商销售,则可以使消费者放心,汽车的维护和任何零件及配件的更换均不会影响其商业来源(普通法院判决,第59段)。
However, it is nonetheless conceivable that, 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 as in the present case, the reputation of the contested mark may constitute one factor among others that casts light on the practices regarded as warranted in the economic sector concerned as a means of maintaining or creating market shares for the goods protected by the mark,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case-law cited in paragraph 22 above. In particular, as has been pointed out in paragraph 44 above, the fact that an especially sought-after car is sold by a dealer or distributor authorised by the proprietor of the trade mark can serve to reassure customers that the maintenance of the car and any replacement of parts and accessories have not been carried out in such a way as to affect its commercial origin (General Court decision, paragraph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