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恶意”注册商标的转让与无效争议频发,核心问题在于:通过转让和后续使用能否使恶意商标“合法化”?本文通过三则典型案例,梳理司法与行政机关的裁判逻辑,探讨法理争议。
案例1:“小米瓷砖”商标无效案【(2023)京行终5554号】
争议商标“小米瓷砖XIAOMI CERAMICS及MI图”(注册号10601582)由佛山A公司注册于第19类瓷砖类商品,后转让给佛山B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商标为规模化抢注结果之一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认定原注册人与受让人存在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交叉任职、股东重叠)且批量抢注20余件与“小米”等知名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该裁定,强调恶意注册的违法性不因转让而消除。
案例2:“爱饭岛”商标无效逆转案【(2023)京行终7385号】
争议商标“爱饭岛”(注册号8475783)由某公司注册于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历经多次转让后至范某。之后,汪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之一是前述公司有商标囤积及恶意抢注他人品牌并兜售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国知局驳回了该请求,部分理由是范某已实际使用和宣传该商标。一审法院维持了该裁定【案号(2023)京73行初6959号】。二审法院推翻原判,指出原注册人申请80余件商标,多件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强调转让和实际使用不能净化恶意注册的原始瑕疵。
案例3:“元贝驾考”不正当竞争案【(2022)陕知民终139号】
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元贝”)使用“元贝”字号从事驾考培训服务,开发了 “元贝驾考”及“元贝教练”手机应用软件,积累了一定规模的用户量和声誉。
西安热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安热爱”)受让了上海某公司在计算机编程、职业再培训等服务上的“元贝”、“元贝驾考”等商标(注册号14484123、15442805、14485042),并将商标许可给下属公司西安元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元贝”)独占使用。
之后,西安元贝发起了针对南京元贝的多起商标侵权投诉致使其app被下架处理。作为回应,南京元贝对西安热爱和西安元贝提起了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案号 (2021)陕01知民初1770号】认为,西安热爱和西安元贝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南京元贝在先使用并知名的字号、产品名称予以合理避让,因未避让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商标原始注册人上海某公司囤积了近七百多件商标,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姓名相同或近似,涉案商标也属于针对南京元贝的不正当抢注,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西安热爱受让涉案商标及西安元贝使用商标的行为,同样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因此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涉案商标也被宣告无效。
司法与行政裁量的分歧
从上述案例来看,国知局的审查更重视形式要件,例如受让人是否是不相关主体、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保护善意受让人以及业已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除非证明存在串通恶意。然而,法院则更深入地审查注册动机与权利链条,秉持权利瑕疵不可修复原则以及恶意延续理论。法院强调若注册行为存在违法性,则转让和后续使用不改变权利基础瑕疵,若原注册人与受让人存在关联或协同,则恶意属性还可穿透至受让人。
这种裁量考虑上的分歧可能反映了行政审查的效率导向,倾向于维护交易安全,而司法审查更侧重保护在先合法权益,注重“恶意不可净化”的裁判导向,以便从根本上打击商标囤积、抢注行为。
对企业的启示
在判断商标注册能否维持时,评估原始注册人的动机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保护投资,企业在受让高价值商标之前,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这包括研究注册人的背景、与其他主体的关系、拥有的商标数量以及是否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历史,以有效避免承接可能危害其投资的恶意商标。
如果企业发现自身商标被他人抢注,积极收集原始注册人的恶意证据(如商标囤积、摹仿注册和攀附使用等)是至关重要的。在争议商标涉及转让的情况下,还应重点举证原始注册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联性,以显著提升成功宣告注册无效的机会。此外,如果该争议商标正在被实际使用,企业还应考虑提起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并寻求损害赔偿。
通过采取以上这些积极举措可以让企业更好地应对商标权利保护上的复杂性,保护企业的投资以及合法权益,还可以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确保其品牌和声誉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