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已于2021年6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以下称“新法”)的一些亮点如下:
1. 著作权作品定义拓宽
新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宽泛定义为保护尚未在法律中明确列举的作品类型敞开大门。新法引入“视听作品”的名称,替代了之前内涵较窄的“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新法可以将著作权保护扩展及于网络广播、网络游戏、游戏画面等新型视听呈现形式,从而能够为商业上日益重要的网络新媒体/社交媒体及游戏行业提供艺术创作保护。可预见的是,未来恐怕不会再有类似于过去几年间关于音乐喷泉是否构成著作权作品的争论了。
2. 广播权
广播权的内涵由“无线广播/传播 + 有线或无线传播/转播”扩展为更简单的“有线或无线的传播或转播”。这就移除了之前适用广播权的前提——作品需首先通过无线手段进行广播。现在,权利人可凭借广播权来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例如盗版的体育赛事直播和网络游戏以及未经授权的歌曲翻唱等等。此前,为了对抗这类侵权,权利人有时不得不主张兜底性的“其他权利”或者诉诸不正当竞争诉讼来寻求救济,而法院判决可能观点歧异。
3. 合作作品- 演员权利- 视听作品
如果合作作者无法就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使用事先达成共识,现在起,任何一个作者在大多数情形下仍可单独行使作品著作权,只要将使用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所有作者即可。此前,在未获全体合作作者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通常难以对合作作品加以利用。
新法对演员权利提供更好的保护。演员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演出单位(通常是演员的雇主)则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表演。
新法对视听作品的权利进行了划分。电影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归“制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当事人约定,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制作者将享有署名权,其他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这些规定有助于著作权利益和责任的分配,不过未来在如何确定“制作者”的身份的问题上也许会出现一些争议。
4. 合理使用限制; 为残疾人的合理使用
新法下,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不应影响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免费表演的情境里,未向公众收费、未支付表演者报酬且表演不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合理使用。过去,有一些演出组织者在提供免费表演时曾试图引用合理使用的规定,而这些表演实际上附有商业广告。另外,针对残疾人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也从“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扩展到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5. 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
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来保护或限制未经授权访问著作权作品。除例外情形之外,新法禁止旨在规避或避开这些技术措施的行为。
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纠纷处理。但这些组织须是非营利法人,需保持运营透明、信息公开,受著作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事实上,这些组织将无法出于营利目的经营和管理著作权。
7. 赔偿额提高
侵权的最高法定赔偿金可到500万元人民币(约80万美元)。侵权赔偿数额应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如两者均难以计算的,可参照权利使用费来计算赔偿基数。对于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赔偿金可以是按前述方法计算出的赔偿基数的1至5倍。这些变化与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及此前对商标法、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正相符。
结语
本次修正已涵盖著作权法的各个重要方面,反映了技术的发展,回应了现实的需要。虽然一些问题上尚待进一步明确,但权利人已经可以基于新法更全面地打击隐蔽和猖獗的网络侵权。
